原告開化洪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強公司)因與被告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宇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維清獨任審判,于2020年6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洪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昌旵,被告嘉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開化洪強建材有限公司與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402民初3279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1193918元;2.被告支付從2020年3月3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3.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將上述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3月2日為11113.62元;2020年3月3日起,以欠款1193918元為基數,按每天萬分之一計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事實與理由:被告因承建浙江嘉興湘湖學校項目工程需要,向原告購買建筑模板及方木。被告承諾在原告供貨期間每月支付當月貨款的70%,剩余貨款在原告供貨結束后6個月內付清;如未及時付清貨款的,由被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告從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9月2日,共向被告供應模板及方木2224583元。在原告供貨期間,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部分貨款1030665元。對于剩余的貨款1193918元,被告并未按約在原告供貨結束后6個月內付清。經原告催告,被告至今未上述付款義務,故成訟。
被告嘉宇公司答辯稱,1、對于原告供應的模板、方木的數量沒有異議,按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情況下計算金額無異議,其中模板(紅板29895張計價款1689067.50元),方木274.624立方計價款535516.8元;2、但原告供應貨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應當按合同約定及合同法第111條、155條之規定,進行調換或者減少價款處置,其中有幾車模板切開后就出現嚴重裂縫和脫膠,原告曾口頭承諾進行調換但也未補發退換。實際使用過程中所有模板用兩三次就出現裂縫、脫膠、斷層等質量問題直接報廢無法使用,未達到合同承諾的可周轉使用8次的質量要求,因此,原告應當將貨物進行調換或者減少價款;3、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在合同第6條中約定為每天萬分之一,對于原告利息主張不予認可。目前原告僅開具發票1100065元,按合同第4條約定,每次請款前5日提供等額發票給被告,否則被告付款相應順延。因原告未開具后續發票并提供給被告,故被告不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綜上,原告供應模板未達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方木尺寸較送貨單規格小,實際方量少。同時又鑒于原告供應貨物大部分已經使用在工程上,考慮上述因素,被告抗辯要求調換或者減少價款,減少價款金額請法院酌定,但不應少于合同第2條約定20%的額度。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對賬單五頁、賬戶明細一份、照片及光盤各一份,被告質證稱,對于對賬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賬單只是按照合同對材料的數量進行驗收,不能證明質量達到被告的要求;對賬戶明細無異議;照片及光盤的拍攝地點及拍攝過程被告不清楚,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圍繞自己的抗辯意見提交了模板、原木購銷合同各一份、微信記錄及現場圖片二十四頁,原告質證稱對于模板購銷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根據該合同第2條約定,“供方給予需方三個月時間檢測質量,并保證所送模板與樣板質量相符,如質量不合格,需方有權退貨”,若被告在使用模板過程中,認為原告提供的模板有問題,原告是愿意替換的,但是實際情況是,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并且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對原木購銷合同與本案的關聯性有異議,系被告與開化縣德榮木材經銷部簽訂,與本案無關;對微信記錄及現場圖片的真實性有異議,照片拍攝時原告負責人不在現場,并且微信與原告負責人劉洪強聯系的不是約定的項目對接人員,照片中所涉內容是不是案涉材料無法確認,并且照片形成在原、被告對賬之前,被告在對賬時未提出質量問題。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對賬單、賬戶明細,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照片及光盤系證明對賬單上收貨方簽字處簽名人員為被告公司員工,因庭審中被告對對賬單予以認可,故本院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模板購銷合同,原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至于原木購銷合同,雖系被告與開化縣德榮木材經銷部所簽,但庭審中,被告表明實際是與本案原告的經營負責人劉洪強進行交易,劉洪強也是開化縣德榮木材經銷部的負責人,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本案中就模板及方木的質量問題一并解決,故本院對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認定;至于被告提交的微信記錄及現場圖片,因無法確認是否系案涉材料且在微信對話中原告負責人劉洪強也只稱“回來就去看看”,未對于被告工作人員發送材料圖片的質量問題進行確認,故本院認為該組證據無法實現被告的證明目的,故不予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被告嘉宇公司因工程需要,曾向劉洪強訂購模板及原木,并于2019年4月13日分別與劉洪強名下的洪強公司簽訂《模板購銷合同》、其名下開化縣德榮木材經銷部簽訂《原木購銷合同》各一份,《模板購銷合同》約定:“項目名稱:嘉興市湘湖學校校區新建項目,……二、質量標準:1、質量要求基數標準必須符合模板之國家及行業標準,按需方確認的樣板收貨,按優等品標準供貨;2、供方送貨由需方派人驗收,按現場清點數量計算,供方根據需方要求堆放整齊,供方需給予需方三個月時間檢測質量,并保證所送之模板與樣板質量相符,如質量不合格,需方有權退貨,送檢費用、返工費用及耽誤工期費用由供方承擔;3、供方保證所送模板質量合格,并可周轉使用8次,凡是在使用期間(周轉使用8次內)模板出現質量問題(裂縫、脫膠、斷層等),供方愿意免費包換,且承諾如出現三次嚴重質量問題,按所送總貨款80%結算結束合同……四、結算及付款方式1、結算方式:月結,每月活到工地并經施工單位抽檢合格后,乙方在次月的10日前向甲方結算,甲方在該月的20日前支付上月所供材料款的70%,以此類推,甲方工程所需材料供貨結束后,甲方應在6個月內將墊資款及剩余30%進度款平均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每次請款前五日提供等額的貨物銷售統一發票給甲方,否則甲方付款相應順延,但乙方仍然繼續按約供貨。如乙方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稅務部門的規定,導致甲方受損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2、付款方式:采用轉賬、網銀或其他支付方式;五、雙方責任……3、乙方提供貨品合格證及報檢所需的材料,如材料質量問題,造成甲方建筑工程上的一切損失都由乙方承擔。甲方現場收貨僅對數量及外觀確認。對乙方交付的材料,甲方抽檢監測合格的,作為認定合格的初步依據,但乙方不能據此免除質量責任;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過程中或使用后,如發現有質量問題,乙方仍應根據甲方的要求予以調換或退貨或扣減貨款并承擔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六、違約責任1、甲方未作說明,未能按時付款且雙方協商未成的,甲方每日按照逾期貨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2、乙方逾期交貨的,應當每日按逾期交貨價款的萬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逾期交貨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按實承擔經濟損失;3、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若乙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原木購銷合同》中關于結算、付款方式及雙方責任、違約責任的約定與《模板購銷合同》一致。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向被告提供模板及方木。原、被告分別于2019年5月8日、6月2日、7月5日、8月2日、9月4日分五次進行對賬,合計金額為2224583元。被告分別于2019年5月20日、6月18日、7月17日、8月15日,銀行轉賬支付了250054元、318000元、132011元、330600元,合計支付了貨款1030665元,剩余貨款1193918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本院。
審理中,原告稱原、被告間交易金額合計2224583元,分別于2019年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向被告開具了金額為250054元、350000元、100011元、400000元的增值稅發票,合計金額1100065元,待開票金額1124518元。被告只支付了貨款1030665元,尚欠貨款1193918元;被告對原告陳述的付款及開票信息予以確認;被告稱無論是購買模板還是方木,都是被告和本案原告公司負責人劉洪強在交易,對賬單中模板、方木也是和本案原告洪強公司進行的結算,故對原告以其名義在本案中對模板及方木一并主張權利表示無異議;被告稱原告提供的模板存在質量差、無法達到約定8次的使用壽命,方木尺寸不達標等問題,但因工程進度需要,2980多張模板及270多立方方木大多數已使用,現工地剩余十多張模板及部分方木,希望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其產品質量及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進行鑒定。
另查明,原告洪強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告嘉宇公司開具了十一張總金額為1124518元的增值稅發票。上述發票已郵寄至被告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開化洪強建材有限公司貨款1193918元并賠償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193918元為計算基數,自2020年3月3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一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開化洪強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773元,由被告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維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孟瑩
書記員金利葉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