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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海寧市福萊德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483財保59號
判決日期:2020-06-05
法院:桐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提請人嘉興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人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海寧市福萊德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申請人請求財產保全的申請,提請本院對被申請人海寧市福萊德置業有限公司的1250000元銀行存款或相應價值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判決結果
一、準許仲裁申請人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請求;
二、即日起凍結被申請人海寧市福萊德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1250000元銀行存款或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案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申請人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保全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保全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保全期限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凍結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財產保全的效力消滅。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沈蒙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姚鈺霞
判決日期
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