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開化洪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為甲方(需方)工程所在地,如發生爭議,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工程所在地在嘉興市南湖區,故應將本案移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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