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青海省宏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澤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終17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青海省宏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澤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川民申6753號
判決日期:2020-05-28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宏星公司申請再審稱:1.其與李澤沒有工程承包關系,不應承擔案涉工程款支付義務。2.李澤作出的《承諾書》系其對工程價款的單方承諾,宏星公司并未認可。該《承諾書》也對《竣工結算總價》予以了否定,故《承諾書》《竣工結算總價》均不能作為結算金額認定依據。3.案涉工程并未驗收合格,業主方也未使用,原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系認定事實不清。宏星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李澤答辯稱:1.李澤與宏星公司建立了工程分包關系,宏星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款。2.杜曉勇作為案涉項目的負責人,全權負責本項目所有事宜,故杜曉勇與李澤簽訂合同及結算能夠代表宏星公司,對宏星公司具有約束力。3.宏星公司認為項目資料章不能代表宏星公司,但因為項目資料章專用于案涉項目之中,李澤并無義務審查簽訂合同印章真實性的義務。4.原審法院以《承諾書》形成在《竣工結算總價》之后,系屬于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因而認定工程價款為64萬元,李澤雖認為原審法院應當按《竣工結算總價》金額進行判決,但對原審法院最終判決的既判力認可。5.案涉項目已竣工且投入使用,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已成就,宏星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款
判決結果
駁回青海省宏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軍
審判員郭張鋒
審判員高向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衛威
判決日期
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