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與被告廊坊市管道人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廊坊中油華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永清美德石油管道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蔡革新、張炳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廊坊中油華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住所地為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本案應由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與廊坊市管道人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廊坊中油華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冀1003民初3713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廊坊中油華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廊坊中油華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寶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韓雪然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