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上海開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圓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韓超及一審第三人廊坊中油華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終18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上海開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韓超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民申538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開圓公司申請再審請求:撤銷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03民初4183號民事判決和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民終1872號民事判決,對本案依法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二審判決已認定開圓公司曾于2003年購買了涉案定向鉆,卻未認定開圓公司執行異議成立,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認定開圓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曾經于2003年購買了涉案定向鉆”,故二審人民法院認定了開圓公司系涉案定向鉆的買受人,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沒有登記的動產應當按照合同確定權利人”的規定,開圓公司已經證明財產權屬,依法異議應當得到支持。二審法院以開圓公司不能證明購買后使用情況為由認定開圓公司的異議不成立適用法律有誤。二、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二審中開圓公司提供了定向鉆租賃協議、攪拌泵維修協議等書證,以及涉案定向鉆存放在其他地點的證明、涉案定向鉆鉆桿存放地點證明等書證。上述證據足以證明,開圓公司購買了案涉定向鉆后曾先后租賃給管道局石油天然氣第四工程公司、中石油天然氣管道局穿越分公司、管道局石油天然氣第四工程公司使用,委托蘭州盛達采油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修理漿泵等事實,以及2004年后將設備陸續存放在徐州博天幕墻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區北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及本案所涉永清美德石油管道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將案涉定向鉆的鉆桿存放在第四采油廠廊東采油作業區安56站內的事實。但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上述證據均未提及,因此上述證據均為新證據,足以推翻二審法院“開圓公司未能提交2003年至今案涉定向鉆的使用詳情的有關證據”的認定。三、案涉定向鉆上所噴“中油華宇”定樣,系用油漆進行的噴涂,有一些甚至是直接用油漆書寫的,該字樣不知是何人涂畫,二審法院僅依據這些字樣就推翻開圓公司的書證,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四、一、二審審理過程中,韓超對案涉定向鉆可能存在出售、贈予等導致權利轉移的情形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結合開圓公司的證據,足以證明案涉定向鉆2003年時由開圓公司購買,2003年后由開圓公司使用,定向鉆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本案應予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上海開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堵中陽
審判員袁江峰
審判員張新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苗佳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