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吉林省六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林東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奧公司)、被上訴人徐文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26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六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吉林東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徐文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1民終757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六合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268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六合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即“1.請求判令東奧公司、徐文卓立即連帶賠償六合公司‘六合一方一期一標段’中的AD1地下車庫修復費用600萬元(最終以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合理的鑒定意見確定金額為準);2.請求判令東奧公司、徐文卓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等訴訟相關費用”,或者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二、責令原鑒定機構長春吉源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退還全部鑒定費用并更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六合一方一期工程一標段”施工項目中AD1地下車庫防水等工程質量問題重新鑒定。三、一審和二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室申請費、鑒定費等訴訟費用由東奧公司、徐文卓負擔。四、將六合公司多交納的案件受理費17290元返還給。事實及理由: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2682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嚴重錯誤、程序嚴重違法,應予改判或發回重審。一、原審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一)原審判決認定,“且已竣工驗收合格,該車庫經鑒定認定不存在質量問題。該車庫六合公司在竣工之前即開始使用,已超過雙方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這一認定存在嚴重錯誤。1.本案各方進行竣工驗收的時間為2013年8月31日,即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五方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才移交上訴人方進行使用,原審判決在毫無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錯誤地認定六合公司在竣工之前即開始使用,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嚴重錯誤。2.關于工程質量保修期,六合公司與東奧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簽訂《六合一方項目一期第一標段總承包施工合同及附件》,其中該合同附件三《保修維修條款》中3.5款約定,“質量保修期期滿,不論質保金是否退還,經過政府質監部門鑒定,凡屬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質量問題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維修造成業主或發包人的相關損失,均屬于承包人繼續維修和承擔費用的責任范圍”。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約定,經雙方達成的合意,東奧公司方確認質保期滿后仍承擔無條件的質量問題或其他缺陷的繼續維修和承擔費用的責任。而原審法院無視雙方合同約定,作出已過質量保修期的錯誤認定。而且根據合同約定,因本工程質量問題尚未解決,導致質保
期順延,所以不存在質保期過期的問題。(二)原審判決認定,“六合公司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主張重新鑒定,該鑒定機構經合法委托,符合相關鑒定資質的要求,相關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六合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己方主張,鑒定人出庭對六合公司的異議予以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六合公司的主張不符合相關情形”,原審判決關于鑒定結論的認定,完全錯誤。六合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的質疑,原審判決已經列舉,然而對于鑒定意見存在的諸多問題,仍然視而不見,避而不談,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于:鑒定機構與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條件(比如鑒定人徐永甫不在省法院對外委托機構信息平臺鑒定人名錄中且執業資格已注銷);鑒定機構的鑒定,與鑒定要求不符,現場勘驗檢測方法不當,未能回應鑒定要求,構成鑒定事項重大遺漏,關于此點,需要重點說明,本案訴爭的主要焦點問題,是涉訴工程防水層等質量問題,六合公司申請鑒定的主要內容是針對防水層質量問題,然而,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收取鑒定費用后,居然未對防水層進行檢測鑒定,而僅是針對防水層問題之外的其他問題進行檢測,完全未能針對本案主要爭議問題進行鑒定,完全是騙取鑒定費用的行為,這樣完全錯誤的鑒定結論,居然仍被原審法院采納,進而導致作出錯誤判決。此外,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機構擅自越權對案件事實發表錯誤意見;鑒定意見未能遵循相關規范且鑒定意見主觀臆斷毫無依據,存在弄虛作假,
故意出具不實或誤導性分析意見的違法情形。以上諸多問題,六合公司均已明確指出,并且法院在原審判決中亦已進行記載,但是,卻未作任何實質審查,無任何評價依據的情況下,即直接武斷地認定六合公司對鑒定意見的主張不符合相關規定,嚴重錯誤。此外,鑒定人雖然出庭進行了解釋,但是鑒定人出庭的目的,是接受當事人的質疑,供法院對鑒定意見進行評判,但是鑒定意見在鑒定程序、鑒定結論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鑒定人僅是在庭審中強詞奪理地進行解釋,不但所作解釋不合理,而且沒有任何依據,法院就應當依法進行評判,而原審判決的邏輯居然是,鑒定人出庭作了解釋,
那么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異議就不成立了,原審判決的這一邏輯無疑是嚴重錯誤的!(三)原審判決關于增加碎(卵)石等施工變更的問題的認定,亦存在嚴重錯誤。1.鑒定報告結論第一項,是“1.AD1地下車庫砼地面未按圖施工。AD1地下車庫砼地面出現無規則收縮變形裂縫、起砂、爆灰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與未按圖施工有關”,鑒定意見已確認了這一工程質量問題,原審判決一方面采納該鑒定意見,一方面又對該鑒定意見指出的增加碎(卵)石等施工變更發生的質量問題不予認定,自相矛盾、嚴重錯誤。東奧公司、徐文卓對砼地面擅自改變設計進行施工導致砼地面出現無規則收縮變形裂縫、起砂、爆灰等質量問題的事實清楚明確,且東奧公司、徐文卓對此部分亦向六合公司明確同意予以修復,原審法院最起碼也應當對此部分質量問題通過造價鑒定確定修復費用,判決被六合公司承擔,原審法院竟無視這一事實未做任何裁判,存在遺漏案件事實和訴請的漏審錯誤。2.原審判決認定的所謂“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不向監理及發包單位報告即擅自施工”,完全是主觀臆斷和猜測,這一認定,完全錯誤。砼地面改變設計施工,未經六合公司同意,是被六合公司為了掩蓋防水層質量問題,對防水層失效發生的返水、滲漏等問題進行掩飾,即通過增加碎石層進行排水掩蓋防水質量問題。而且《六合一方項目一期第一標段總承包施工合同》附件六設計變更管理原則明確約定本工程任何設計變更需經六合公司書面審核同意。況且,被六合公司擅自進行設計變更的成本并未計入本工程結算額中,更加證明是其私自未經六合公司同意擅自進行的變更。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如上所述,涉訴工程竣工驗收的時間是2013年8月31日,即由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五方進行竣工驗收,這一驗收既有書面證據,亦有被六合公司的認可,六合公司是在竣工驗收后進行的使用,法院作出的六合公司在竣工驗收前進行使用的結論本身即是錯誤的。而且原審判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指向的亦是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形,而本案工程是在竣工驗收后進行的使用,法院在錯誤地認定案件事實的同時,錯誤地適用了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能正確地理解該司法解釋是關于竣工驗收后的責任問題,而不是以證書頒發的時間作為評判時點。原審判決錯誤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于鑒定意見的審查,流于形式,甚至未作實質審查,事實上是將案件事實交由鑒定機構來裁決,喪失了法院的司法審查職能。三、原審程序嚴重違法本案案情復雜,不適用簡易程序,原審經歷若干次庭審,始終均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直至2020年10月16日最后一次庭審,才臨時找來兩名人民陪審員象征性地組成合議庭,進而直接作出判決,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合議程序等正當的審判程序,程序嚴重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嚴重影響案件實體公正。六合公司一審起訴時,向法院主張的訴訟請求為,“一、請求判令二被告履行‘六合一方一期一標段’中的ADI地下車庫工程質量瑕疵修復義務(修復方案應經原告認可或法院指定的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否則,東奧公司、徐文卓連帶賠償原告修復費用600萬元(最終以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單位作出的造價預算金額為準);二、請求判令東奧公司、徐文卓連帶賠償原告違約金及經濟損失247萬元;三、請求判令東奧公司、徐文卓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訴訟相關費用”。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訴訟請求計算,收取六合公司案件受理費71090元。一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一、請求判令東奧公司、徐文卓立即連帶賠償原告“六合一方一期一標段”中的AD1地下車庫修復費用600萬元(最終以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合理的鑒定意見確定金額為準);二、請求判令東奧公司、徐文卓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等訴訟相關費用”。即經過變更,在本案中暫不主張第二項247萬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情況另行主張,故而,變更后的訴訟請求金額有較大幅度的減少,法院應當按照六合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金額計算收取一審案件受理費,應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應為53800元,一審法院應將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7290元退還給六合公司。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程序嚴重違法,對錯誤的鑒定意見不作審查,未組織重新鑒定,應當依法糾正,特此提出上訴,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東奧公司辯稱:對六合公司上訴內容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徐文卓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
六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東奧公司、徐文卓連帶賠償六合公司修復費用600萬元(最終以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單位作出的造價預算金額為準);2.東奧公司、徐文卓連帶賠償六合公司違約金及經濟損失247萬元;3.東奧公司、徐文卓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等訴訟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六合公司與東奧公司簽訂《第一標段總承包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六合一方項目一期施工第一標段。除甲委工程(附表四)外的土方工程、基礎承臺、主體、裝飾工程(外墻涂料除外)、屋面、保溫、防水、給排水、采暖、電氣等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工程的總包管理及配合:有關的預留預埋和配合:給排水管至室外棟號前小區市政檢查井(不包括砌井)。詳細承包范圍以本合同的其他條款說明及包發人的施工界面劃分通知為準。開工日期:2012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31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05天。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關標準的合格工程合同價款116141193元。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3天前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圖紙施工。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執行通用條款。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監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協議約定乙方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項目,由于乙方施工質量缺陷問題和材料設備質量缺陷問題,均屬乙方免費保修范圍。由于乙方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甲方或本項目物業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由乙方無條件承擔。雙方2012年3月9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包括AD1地下車庫等,專用條款約定合同文件組成和解釋順序本合同協議;中標通知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經發包人審批同意后允許專業分包。在工程保修期間,承包人承包范圍的所有內容確承包人的施工質量問題,均免費維修,并承擔相關損失。層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扣除工程總造價(結算額)5%作為質量保證金,期滿后無質量問題無息返還承包人。其后被告進場施工,AD1地下車庫工程2013年12月30日竣工。工程全面評估意見為經參建單位的各位專家驗收,各方能夠履行合同,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各方的工程檔案資料符合要求,對工程實體各方分部工程及觀感質量評定符合規定,質檢站驗收合格。設計單位及監理單位分別對本案工程出具工程合格意見。徐文卓為本案所涉車庫的具體施工人。六合公司在竣工前即對該車庫開始使用。其后六合公司稱逐漸發現該車庫地面存在返水、嚴重起灰、翻砂、空鼓、開裂現象,2019年8月19日訴至法院,并申請鑒定,長春吉源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公司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本案所涉車庫碎地面未按圖紙施工。地面出現無規則收縮變形裂縫、起砂爆灰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與未按圖施工有關;該車庫地面未出現返水、滲漏、空鼓等質量問題;車庫頂板個別軸間的板底灌縫處形成懸垂水珠及緩慢滲漏滴水,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部分項工程鐵制件銹蝕與該工程投入使用多年及所處環境有關,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另查明,2013年8月16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三方提供報告,稱因大雨導致倒灌車庫,造成施工拖延,要求解決外網暢通。2019年6月19日被告稱車庫倒灌雨水導致淤泥堆積無法清除,經與六合公司及監理商定,由原設計40厚C20細石碎變為在筏板上鋪2-4cm碎(卵)石其上鋪土工布一層再澆筑50厚C20細石碎。六合公司對鑒定意見質證稱,1.鑒定機構與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條件指定的鑒定人為徐永甫,該公司經抽簽被選中為本案鑒定人后,為了應付本案鑒定而臨時聘請徐永甫為鑒定人,證明該機構不具備本案鑒定的能力和資格,不具備從事相關鑒定業務的專業人員,且臨時聘用人員徐永甫不具備鑒定人的資格。司法鑒定意見書未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格證書。經查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對外委托機構信息平臺”,吉源建筑質檢公司鑒定人中,并無徐永甫,即徐永甫并非法院對外委托機構中入圍的鑒定人,其不具備鑒定資格。司法鑒定意見書署名的鑒定人與實際鑒定人不符,署名的鑒定人為李贊文、張健,而全程進行鑒定者實為徐永甫,徐永甫作為實際的鑒定人,卻在審核人處署名,李贊文、張健僅是名義上的鑒定人;2.鑒定機構的鑒定,與鑒定要求不符,現場勘驗檢測方法不當,未能回應鑒定要求,構成鑒定事項重大遺漏六合公司對于本次要求鑒定的事項非常明確,即“六合一方一期工程施工建設項目一標段工程中的AD1地下車庫是否存在防水層施工等工程質量問題”等,而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本沒有回應鑒定要求,根本未對防水層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檢測、鑒定,而僅是針對防水層之上的表層進行了鉆芯取樣,尤其對涉訴工程S8抗滲混凝土板、高分子丙綸防水層等防水層是否符合施工標準、規范要求等,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等根本未進行檢測。涉訴項目主要防水層在地下車庫頂板上部、側墻外側、底板下部。需進行相應的檢測鑒定,然而,本次鑒定卻根本未對上述防水層進行任何檢測。因此,所作鑒定與鑒定要求不符,構成鑒定事項重大遺漏;3.鑒定程序嚴重違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吉源建筑質檢公司在鑒定中,均由徐永甫一人進行,程序嚴重違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本案中,在現場勘驗、提取鑒定材料的過程中,僅由徐永甫主持進行,鑒定程序違法。鑒定過程中始終未向當事人告知鑒定人身份,剝奪了當事人對鑒定人資格審查,以及是否應予回避等質疑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4.鑒定機構對案件事實發表錯誤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第二部分“現場勘查情況”中(第2-3頁)擅自表述,“據現場詢問了解,2012年施工當時在未澆筑地下車庫細石砂地面前連續降雨,大量雨水灌入地下車庫內,造成大量積水,積水原因為一期工程施工階段尚未完成外排水管網系統。在無法清凈地下車庫所積淤泥的情況下,經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商定,采取在碎底板上部鋪設一層碎石層作為濾水層,其上澆注細石栓面層”。其記載的所謂了解,完全是被告單方面的陳述,六合公司不予認可,且被告的該單方面陳述完全不符合事實。而鑒定機構、鑒定人卻擅自在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對此引用闡述,越權且具有極其明顯的傾向性;5、鑒定意見未能遵循相關規范且鑒定意見毫無依據(一)司法鑒定意見第1項,“AD1地下車庫地面未按圖紙施工。AD1地下車庫栓地面出現無規則收縮變形裂縫、起砂、爆灰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與未按圖施工有關”。六合公司對該部分質量問題的結論無異議,但應當明確的是不符合規范要求,不僅限于不符合“現行規范”的要求。(二)鑒定意見第2項聲稱,“AD1地下車庫地面未出現返水、滲漏、空鼓等質量問題”,涉訴工程地面出現大量的返水、滲水、漏水、濕漬等僅憑目測觀察即可直接確定的工程質量問題現象;另一方面,上述問題現象可以反映出該墊層存在外來水侵入,而地下底板防水層不符合質量要求應當是導致該墊層含水即外來水侵入的原因。對于涉訴工程出現的上述狀況,對于水從何來,哪怕是潮濕從何而來,卻未作任何分析、檢測。被告增加一層碎石濾水層,那么濾水的前提是有水,通過濾水層排水,這一行為本身就可以直接推斷出防水層失效,存在質量問題,否則,如果防水層質量合格,不存在返水,又何需排水?被告的這一施工行為本身即可直接證明防水層存在質量問題,通過違反設計進行施工的方式掩蓋防水層的質量問題。涉訴工程設計標準(《建筑設計說明》作為圖紙一部分,已提交法院并經過質證,現提供關于防水部分設計標準的截圖)頂板和地面的防水等級均為二級。《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11與現象不符合規范要求,不僅限于不符合“現行規范”的要求。另外,該部分鑒定意見應當明確說明是否存在頂板防水層施工質量問題,應當作出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司法鑒定意見第4項,“分部分項工程鐵制件銹蝕與該工程投入使用多年及所處環境有關,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該項鑒定意見不明確。因地下車庫工程質量不合格,對地下車位的銷售量本來就很小,大部分車位均處于閑置狀態而并未使用。因地下車庫防水層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地下車庫常年處于滲漏、潮濕等不符合正常使用功能的狀態,故而導致銹蝕。因此,關于該部分鑒定事項,是否與地下防水層質量問題存在因果關系等事項未給出明確具體的鑒定結論,且作出的分析判斷未見任何規范標準及依據。正是因為鑒定機構與鑒定人未能按照鑒定事項與要求進行鑒定,未進行防水層的檢測鑒定,所以其也無法作出明確的鑒定結論。綜上,鑒定機構與鑒定人未能按照鑒定要求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與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并且完全系故意作出的虛假的鑒定意見,不應采信,并應當更換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東奧集團質證稱,此次選定鑒定機構作為涉案工程的鑒定方程序合法,該檢測機構是在高院備案,并享有檢測資質的鑒定單位,其出具的鑒定結果合法有效,依據現場出具檢測報告的結果能夠充分證明質量符合要求,且該防水工程已遠遠超出質檢期。現場發生的實際情況也充分的體現六合公司方為了刻意營造現場質量不合格,關閉應有的排水系統和排風系統使其達到質量不合格的表現,是其人為造成。該項目施工完畢后經過了五方的驗收達到了竣工驗收合格標準,六合公司即建筑方及監理方是現場施工的必要見證人,參與對防水施工的全部施工內容,所涉濾水層是在其監督下完成的,是技術改進的一個層面,是依據現實實際情況發生的,因此其施工內容是得到建筑方和監理方的認可,所以在鑒定單位現場就施工內容情況進行詢問時建設方在場人員就施工方案無一反對。通過此次鑒定現場勘驗充分表明在質保期外該防水工程能符合質量要求,被告施工并無不當,不應承擔由此質量產生的法律后果。徐文卓質證稱,本次的司法鑒定程序合法,系有資質的鑒定公司及有資質的鑒定人,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獨立客觀的做出應認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內容合法有效,且通過本次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可以明確此次鑒定未發現案涉工程有任何質量問題,其關于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的論述系其行業慣例,鑒定人也認可驗收規范不應適用于本案所涉超過質保期工程的鑒定,所以其該論述不應認定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綜上希望法院確認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項目,駁回六合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所涉AD1車庫的工程質量問題。該車庫工程已經竣工,且已竣工驗收合格,該車庫經鑒定認定不存在質量問題。該車庫六合公司在竣工之前即開始使用,已超過雙方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故六合公司主張該工程質量不合格,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六合公司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主張重新鑒定,該鑒定機構經合法委托,符合相關鑒定資質的要求,相關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六合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已方主張,鑒定人出庭對六合公司的異議予以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六合公司的主張不符合相關情形。關于增加碎(卵)石等施工變更的問題。各方對雨水倒灌導致施工拖延問題予以確認,被告變更原設計施工,經鑒定結論予以確認,完成該施工變更,施工單位需要增加施工成本,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不向監理及發包單位報告即擅自施工,以及在施工后能夠通過監理及發包單位的驗收,且該施工變更經鑒定結論認定未認定存在質量問題,六合公司以被告擅自施工變更為由主張工程質量問題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六合公司的主張證據不足,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吉林省六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09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六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除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外,另查明:一審法院2019年12月12日證據交換筆錄中,六合公司明確訴訟請求為:1.二被告承擔六合一方一期一標段中的AD1地下車庫工程修復費用600萬元;2.將律師費的主張撤回另案告訴;3.如經鑒定審理被告應承擔責任,原告再進行主張其他損失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53800元(一審已預收71090,其余17290應予退回)、二審案件受理費53800元,均由吉林省六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迪
審判員賀銀婷
審判員張海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崔競文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