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力強與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河公司)、被告天津澳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泰公司)、被告邢建連、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被告揚州市江都區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公司)、第三人天津市五方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徐力強不要求揚州公司及水利公司承擔責任,徐力強申請將揚州公司及水利公司的訴訟主體地位變更為第三人。徐力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歷晨曦,海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沙麗娜、安好,宋長纓、王靜同時作為澳泰公司及邢建連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水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興榮、啜勁松到庭參加訴訟。揚州公司及五方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力強與天津市海河建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天津澳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2民初1721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徐力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澳泰公司、邢建連支付徐力強養護、管理費用1739502元;2.判令海河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事實及理由:涉案工程“海河堤岸吉兆橋至外環橋右岸結構工程和景觀工程”,招標備案編號為:12002016014048,承包方式為聯合體承包,海河公司為建設單位。2016年5月16日,水利公司與揚州公司中標后,將部分景觀工程分包給澳泰公司,澳泰公司又將工程分包給五方公司。徐力強借用五方公司的資質施工。徐力強組織人員、物料施工并承擔所有費用,按期完成景觀綠化目標工程及三年養護管理,澳泰公司應依約支付徐力強養護管理費用2030000元。澳泰公司尚欠養護、管理費用1739502元。邢建連作為澳泰公司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邢建連應對澳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徐力強呈訟法院。
海河公司辯稱,不同意徐力強的全部訴訟請求。1.徐力強的部分訴訟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他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徐力強曾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部分訴訟請求提起訴訟。經生效判決確認,徐力強沒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第二年養護期的養護義務,故對其第二年養護費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至于第三年養護費用,因第三年養護期未滿,徐力強可另行主張權利。故,除第三年養護費外,徐力強的其他訴訟請求均已在另案中處理。2.徐力強無權要求海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生效判決中確認各方非法轉包,徐力強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結算工程款的條件應為驗收合格。本案不涉及工程款,僅僅為養護費用,徐力強要求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缺乏依據。前述案件中,海河公司已將全部剩余工程款支付給水利公司,不存在應付款欠付情形。
澳泰公司、邢建連辯稱,(2019)津民終297號民事判決書中,對第二年養護費用已作出認定,徐力強就該部分養護費的主張屬于重復起訴。徐力強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時第三年的養護期已到期,再審案件會對全部的養護費用進行審理。
水利公司述稱,徐力強不要求水利公司承擔責任。
揚州公司提交書面意見,不清楚徐力強所述的涉案工程由其養護、管理事宜,雙方之間也不存在合同關系,此事實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
五方公司未作陳述。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當事人對以下證據存在爭議,本院認證如下:1.徐力強提交的(2019)津民終297號民事判決書,系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證明徐力強是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2.徐力強提交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系徐力強與澳泰公司約定的費用計算標準。3.徐力強提交的2020年12月16日庭審筆錄,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無法證明徐力強是否已實際履行養護、管理義務。4.徐力強提交的照片,無法確認拍攝時間及地點,對其證明效力不予確認。5.徐力強提交的往來收據及記賬憑證、銷貨單、票據,形成時間均不在第三年養管期內,與本案缺乏關聯性。6.徐力強提交的證人證言,證人沒有法定事由未出庭接受詢問,不予采納。7.徐力強提交的工資支付表及執行詢問筆錄,可以證明水利公司支付徐力強截至2019年12月的工人工資。8.徐力強提交的撤場再告知函及防火安全提示、郵件交寄單及物流信息、天津澳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關于徐力強《撤場再告知函及防火安全提示復函》、《后五公里堤岸津南界吉兆橋段西區植物清點清單》,不足以證明澳泰公司認可徐力強提供了第三年的養護、管理服務。9.徐力強提交的工資表及工人出具的收條均系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實,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10.海河公司提交的(2017)津02民初895號判決書、(2019)津民終297號判決,可以證明生效判決已處理完畢第二年的養護費及管理費。11.海河公司提交的執行筆錄,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根據海河公司及水利公司陳述,海河公司尚有10%的工程款未付。12.澳泰公司及邢建連提交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及計價表,徐力強無異議,可以證明徐力強及澳泰公司約定的養護費為第二年和第三年,并不包括第一年。13.澳泰公司及邢建連提交的天津中興財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基本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系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鑒定意見,對其鑒定結論予以采納。14.澳泰公司及邢建連提交的(2017)津02民初895號及(2019)津民終297號民事判決書,可以證明徐力強關于第二年養護費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15.澳泰公司及邢建連提交的照片,無法顯示拍攝時間及地點,對其關聯性不予確認。16.澳泰公司及邢建連提交的(2020)津0112民初3897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及受理案件通知書,因澳泰公司撤回起訴,與本案缺乏關聯性。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徐力強與海河公司、水利公司、揚州公司、澳泰公司、邢建連、天津順福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五方園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如下事實:2016年5月16日,海河公司作為發包人,水利公司(聯合體主辦人)與揚州公司(聯合體成員)作為承包人,共同承包海河堤岸(春意橋-外環橋段)景觀工程第五合同段、海河堤岸吉兆橋至外環橋段右岸結構工程和景觀工程,三方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工程地點為天津市吉兆橋至外環橋。后,澳泰公司承包了海河堤岸(春意橋-外環橋段)景觀工程第五合同段。后,徐力強作為實際施工人借用五方公司的資質與澳泰公司簽訂《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書》,承包施工海河堤岸(春意橋-吉兆橋)左岸的景觀工程單岸總長度一半綠化工程,施工內容約定為所有清單項目,包括肥料農藥養管三年、防寒支撐等。2017年4月13日,澳泰公司作為甲方、五方公司作為乙方,徐力強以實際出資人身份與案外人劉吉發作為共同的丙方,三方簽訂《解除協議》,徐力強此后也未再借用其他單位資質與澳泰公司簽訂協議。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3日竣工驗收合格。
前述案件中,徐力強的訴訟請求中包含三年養護期的養護費,及栽植費、防寒、肥料、農藥、防塵費。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確認,無爭議的第二年養護費為290498元,有爭議的第三年養護費290498元,以及種植費539496元、防寒182599元、肥料215799元、農藥41500元、防塵124499元。澳泰公司認可徐力強完成了第二年的養護工作,人民法院依據鑒定報告確定的標準判令澳泰公司支付徐力強第二年養護費290498元;關于第二年種植費、防寒、肥料、農藥、防塵等相應工作,澳泰公司否認徐力強完成相應工作,徐力強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已完成相應工作,人民法院對徐力強的該項訴訟請求未予支持;關于第三年養護費、種植費、防寒、肥料、農藥、防塵,因第三年養護期尚未屆滿,徐力強可待相關工作實際發生后依據相關證據另行主張。
訴訟過程中,徐力強認可本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為自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3日三年養管期內,第三年的養護費,及三年養管期內的管理費,管理費包括種植費、防寒、肥料、農藥、防塵費。經本院詢問,徐力強認可第二年的養護費及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管理費已經生效法律文書處理完畢,第一年沒有養護費。后,徐力強稱種植費并非三年養護期內產生的費用,而是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種植費
另查明,徐力強及澳泰公司均認可,養護費系徐力強提供防寒、肥料、農藥、防塵、澆水等產生的人工費用;防寒、肥料、農藥、防塵系材料費。
還查明,海河公司及水利公司均認可,依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結算完成并提交檔案資料后,海河公司應付至90%的工程款,現尚有10%的工程款未付,金額為5787009.4元。
再查明,澳泰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邢建連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澳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徐力強第三年的養護費46161.33元;
二、被告邢建連對第一項與天津澳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5787009.4元)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徐力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56元,由徐力強負擔19502元,天津澳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邢建連共同負擔954元;保全費5000元,由徐力強負擔4518元,天津澳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邢建連共同負擔4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好
審判員王麗清
人民陪審員劉培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李艷麗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