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國英、李懷亭、李懷香、李光耀與被告劉強、山東惠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惠孚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光耀及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革、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兆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強、惠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國英、李懷亭等與劉強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921民初3903號
判決日期:2019-12-17
法院: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朱國英、李懷亭、李懷香、李光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790980元、喪葬費36796.5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7566.7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3669元及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3000元等費用882706.90元,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賠付110694.70元,剩余772012.20元按照40%賠償308804.80元,以上合計419499.5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7日21時40分許,被告劉強駕駛惠孚公司名下魯H×××××號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的親屬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認定劉強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劉強未答辯。
被告惠孚公司未答辯。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如果被告劉強有合法的駕駛證,肇事車輛有合法的行駛證和運輸證,并且依法參加年檢,在本案沒有其他免賠、拒賠事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賠付。對于訴訟費,我司不予承擔,應當由被告劉強、山東惠孚建設公司承擔。因案涉車輛超載,保險公司依照約定可以免賠10%。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為證明應按城鎮居民計算死亡賠償金,提交如下證據:1.寧陽縣葛石鎮劉家莊村委會、寧陽縣齊道餐廳出具的證明;2.李光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收據;3.惠民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物業以及水電繳費單及銀行交易明細。以上證據證明李某生前自2017年8月起在齊道餐廳擔任廚師,月工資4800元,原告李光耀與李某、李懷香自2018年6月開始在寧陽縣城金澤園租賃1號樓1單元1103室居住。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關于工資收入沒有提供工資表及本人領取工資的有效證明。沒有提供租賃房屋的房產證,同時,房屋的租賃人并非受害人本人,也沒有社區出具證明證實受害人生前在該租賃房屋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前在農村居住,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對于物業費、電費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繳費人均為房主,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經審核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明李某自2017開始在城鎮務工,自2018年6月開始常年在城鎮居住,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雖對證據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的證據。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7日21時40分許,被告劉強駕駛魯H×××××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寧陽縣文廟街道辦事處文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復圣大街與文成路十字路口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李某醉酒后駕駛的魯J×××××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公民身份號碼)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花費搶救費694.7元。2019年9月7日,寧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第3709211201900002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李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確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以被告劉強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超載,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確定劉強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劉強駕駛的魯H×××××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權人為被告惠孚公司,該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15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發生交通事故時,該車在保險期限內。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原告主張李光耀之妻劉娟因回國參加李某的喪葬事宜購買飛機票支出3669元要求被告賠償,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該費用應當自喪葬費中支出。原告主張三人參加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3000元,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參加處理喪葬事宜的三人系農村居民應當按照其收入計算三天誤工。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另查明,原告李懷亭、朱國英系李某的父母,原告李懷亭、朱國英共生育三名子女,長子李某、長女李玲、次女李香;原告李懷香系李某之妻,原告李光耀系李某之子。2018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549元,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為24798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在魯H×××××號重型自卸貨車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朱國英、李懷亭、李懷香、李光耀經濟損失110694.70元(其中醫療費694.7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死亡賠償金10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本院付清。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在魯H×××××號重型自卸貨車商業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朱國英、李懷亭、李懷香、李光耀經濟損失274803.5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723546.70元(790980元-交強險已經賠付的10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7566.70元)、喪葬費36796.50元、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和誤工費3000元以上合計763343.20元的40%為305337.28元扣除10%絕對免賠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本院付清。
三、被告山東惠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朱國英、李懷亭、李懷香、李光耀經濟損失30533.73元(保險公司免賠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本院付清。
三、駁回原告朱國英、李懷亭、李懷香、李光耀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96元由被告山東惠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杜倩
款匯至戶名:寧陽縣人民法院開戶行:山東寧陽農村商業銀行城區支行
判決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