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地礦公司)與被告王彬臣、莊某、王舒雋、劉鵬娟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地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正茂,被告王彬臣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祥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莊某、王舒雋、劉鵬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與王彬臣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2民初6742號
判決日期:2020-11-06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山東地礦公司訴稱,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濟勞人仲案[2018]450號裁決書的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另,王海波在入職前故意隱瞞了其曾經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違反了單位的入職規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違約在先,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王海波病亡后,單位已經與王海波的家屬就死亡補助等款項達成了協議。協議合法有效,被告王彬臣、莊某、劉鵬娟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不應再向原告提出其他主張。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王舒雋、王彬臣、莊某、劉鵬娟支付一次性救濟費42900元;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王舒雋、王彬臣、莊某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內供養直系親屬困難補助12420元;判決原告無需支付王海波的工資3879.17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濟勞人仲案[2018]450號仲裁裁決書;
2、原告山東地礦公司與王海波簽訂的勞動合同;
3、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原告山東地礦公司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社會保險代扣代繳明細表及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復制件);
4、2018年王海波工資發放匯總表(復制件,原告山東地礦公司自行編制);
5、原告山東地礦公司出具的關于王海波7月份工資情況的說明、王海波的山東省立醫院急診病歷(復制件);
6、原告山東地礦公司出具的關于王海波死亡補償的說明;
7、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市南分局出具的回執(復制件);
8、被告王彬臣、莊某的山東省煙臺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信息表。
被告王彬臣辯稱,濟勞人仲案[2018]450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招遠市辛莊鎮辛莊東北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被告莊某、王舒雋、劉鵬娟未提供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下列事實:2018年3月20日,原告山東地礦公司與王海波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崗位為財務資產部辦事員。山東地礦公司為王海波繳納了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的社會保險。根據山東地礦公司提交的2018年王海波工資發放匯總表顯示,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王海波月平均工資為4269.28元。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王彬臣陳述,王海波于2018年7月18日去世。
2018年9月3日,山東地礦公司出具關于王海波死亡補償的說明,載明:王海波所有補助一次性打到王海波工資卡上,卡號:**。自此,王海波同志與山東地礦公司再無任何爭議。被告王彬臣、莊某、劉鵬娟分別在落款處簽名按手印。
2018年10月21日,招遠市辛莊鎮辛莊東北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載:王海波的父親王彬臣、母親莊某系我村村民,生育一個孩子,屬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均無退休待遇。落款處蓋有招遠市辛莊鎮辛莊東北村民委員會的章。
另查明,王彬臣、莊某系王海波父母,王舒雋系王海波與前妻張曉靜的婚生女兒,劉鵬娟系王海波現配偶。
2018年11月15日,王舒雋、王彬臣、莊某、劉鵬娟向濟南市歷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山東地礦公司支付王舒雋、王彬臣、莊某、劉鵬娟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救濟費58500元;支付王舒雋、王彬臣、莊某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12420元,按月支付2019年5月至補助結束期間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具體標準按有關文件調整;支付王海波2018年7月份工資5200元。濟南市歷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濟歷下勞人仲案[2018]45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山東地礦公司向王舒雋、王彬臣、莊某、劉鵬娟支付一次性救濟費42900元,向王舒雋、王彬臣、莊某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內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12420元;二、山東地礦公司支付王海波的工資3879.17元;三、駁回王舒雋、王彬臣、莊某、劉鵬娟的其他仲裁請求。山東地礦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書,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原告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被告王彬臣、莊某、王舒雋、劉鵬娟支付一次性救濟費人民幣429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原告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被告王彬臣、莊某、王舒雋支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人民幣1242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原告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被告王彬臣、莊某、王舒雋支付王海波2018年7月份工資人民幣3003.2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原告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1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昭新
人民陪審員駱繼中
人民陪審員劉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魏凱欣
判決日期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