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齊河瑞普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4民終538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民申4436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原審在已認定雙方簽訂的《齊河瑞普置業有限公司“溫泉小鎮”地塊地熱資源地球物理勘察合同》《“溫泉小鎮”地熱井鉆探施工承包合同》《“溫泉小鎮”地熱井鉆探施工補充合同》為無效合同且導致涉案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方為合同兩方當事人的情況下,未對涉案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進行責任劃分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因該工程造成的損失(反訴請求第2、3項)應當由雙方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而原審法院在未進行責任劃分的情況下駁回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是錯誤的。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齊河瑞普置業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已超出法定期限,請依法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地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金明
審判員崔志芹
審判員李召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燕
書記員郭敏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