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馬玉文與被執行人新疆榮升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馬玉文依據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8384號民事調解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請執行標的63203.00元,已執行標的0.00元,未執行標的63203.00元(不含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執行費848.00元)
馬玉文與新疆榮升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新2301執2669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中,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1月23日六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證券、工商、車輛、保險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控。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實際凍結金額為0.00元。被執行人在保險、車輛管理所、證券交易所無財產登記信息;
二、2020年7月15日,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土地信息進行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無土地登記信息;
三、2020年9月23日,本院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對第三人昌吉市凈達市政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新疆亨通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到期債務履行通知書,第三人昌吉市凈達市政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新疆亨通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均向本院提出異議,稱被執行人對其不享有到期債權;
四、2020年9月7日,依法對被執行人新疆榮升建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生榮限制了高消費,2020年11月23日,將被執行人新疆榮升建設有限公司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2020年9月1日,本院將執行情況向申請執行人進行反饋并對其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凍結期限為一年。
需要續行凍結或查封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凍結或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袁俊文
審判員丁曉娟
審判員王學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楊永棟
書記員王戈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