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重慶五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涪陵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錢建強、劉曉燕、梅發仕、盛涵、鄧慶康、曹熙悅、高文渝、鄭華僑、劉松、黃學、羅燕、袁定成、趙建、曹龍娟、袁明剛、趙孝勇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進行了缺席審理,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候睿敏、劉娟娟,被告重慶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梅,被告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浩,被告重慶市涪陵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幫文,被告錢建強、劉曉燕、梅發仕、盛涵、鄧慶康、曹熙悅、高文渝、鄭華僑、劉松、黃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國元,被告袁定成、曹龍娟、趙孝勇、袁明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重慶五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羅燕、趙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與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曹龍娟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02民初1305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2執4745號之二分配方案;2、判令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以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按照法院查實的各債權人實際尚未得到清償的金額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重新作出執行分配方案;3、確認原告受償2602015.14元,實際按照法院查實的金額為準(待分配金額16711722.14元×15.57%=2602015.14元);4、責令執行單位提存與債券數額相應的款項;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對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案件中,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執行局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分配方案》,原告認為該分配方案存在錯誤,應予糾正,理由為:一、關于已查控的嘉慶汽車公司財產16776722.14元的資金來源和組成,分配方案未查清;該筆資金系嘉慶汽車公司的自有資產,或是對案涉“北汽西南新源汽車生產基地”項目工程、折價所得價款,還是在涪陵新城區管理委員會的應收賬款,分配方案沒有披露,二該資金的來源,關系到分配方案中個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受償比例。二、被告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重慶五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待分配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價款僅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工程轉讓后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生效判決查明的事實,涉案工程項目轉讓交給了涪陵新區管委會,并未折價、拍賣,被告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重慶五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優先權喪失;根據民事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有限債權,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而非法院的意志,故不能作為分配中優先受償的依據。三、被告重慶市涪陵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與嘉慶汽車公司登記的應收賬款質押無效,不應優先受償。四、員工工資優先受償無法律依據,應視為普通債權進行分配。原告認為被告的分配方案對優先債權的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重慶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其目的是保障施工人能夠及時獲得工程款的權利,本案中我司實際進行了施工,并已完成部分工程,關于該部分工程價款經審計確定,被告嘉慶公司已認可,因此,金渝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第一,我司是本工程合格的施工承包人,其完成建設工程已經被執行人確認為合格工程;第二,我司在法定的期限內已向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享有涉案工程的優先受償權,也被法院依法判決確認享有優先受償權;第三,本案所涉工程及全部項目系被執行人北汽嘉慶公司與涪陵區新城區管委會合作形成的項目,后被執行人與新城區管委會解除了合同,對于解除合同后處理了本項目的遺留事情,這里的解除合同和接受建筑物的過程不是轉讓的行為,與原告在訴狀中陳述的接受和受讓該建筑物的事實是不相符的;第四,管委會處理遺留問題,支付出來的款項包含了我司應當依法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價款,若原告認為沒有拍賣的也可以拍賣或者折價后由我司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是新城區管委會處理遺留問題支付的款項,該款項由我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原執行分配方案內容合法有效,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請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重慶市涪陵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第一,本案原告所謂的債權是屬于保證金,根據最高院對于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第二,我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合法有效的;第三,該轉讓是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后轉讓的;第四,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確認的享有優先受償權,明確了質押登記有效;第五,作為本案的原告在本次項目審計中并沒有原告,這些款項均與原告無關;第六,原告的保證金是第三人用于了江津項目,不是本案項目,江津法院判決了8千余萬的債權,原告也根據江津法院的判決申報債權,不存在損失的問題;第七,該分配方案之二是合法有效的,是嚴格依照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作出的裁定,不存在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錢建強、劉曉燕、梅發仕、盛涵、鄧慶康、曹熙悅、高文渝、鄭華僑、劉松、黃學辯稱,首先十個人是公司的職工,是基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即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參與分配,且調解的數額職工是七折后的金額,職工的工資報酬是勞動者對勞動力的對價,工資是勞動者基本生存的依賴,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對工資債權的保護應該優于其他債權,在執行中工資債權總計數額相對不大,且該類案件如果執行不到位,極易產生較大影響,應該參照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這十位勞動者的工資應該優先其他債權,對十名勞動者的分配方案是準確的,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袁定成辯稱,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無辦公場地、無經營、無資金,與園區投資協議已解除,已等同于破產;公民的工資收入是維系自己及家人生活所需的必須保障,若不能及時得到清償,將對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穩定產生較大影響,本次待分配的款項系被告嘉慶公司唯一可供執行財產,應當參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曹龍娟辯稱,工資是勞動者勞動力的對價,工資是勞動者生存的基本依賴,應該先予以保障,享有優先受償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袁明剛辯稱,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無辦公場地、無經營、無資金,與園區投資協議已解除,已等同于破產;公民的工資收入是維系自己及家人生活所需的必須保障,若不能及時得到清償,將對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穩定產生較大影響,本次待分配的款項系被告嘉慶公司唯一可供執行財產,應當參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趙孝勇辯稱,我作為北汽嘉慶的普通員工,工資是我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未獲受償,將對我的家庭生活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因此,我還是堅決擁護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2020)渝0102執4745號之二分配方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重慶五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羅燕、趙建未作答辯。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訴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重慶市深華新投資有限公司、北汽銀翔汽車有限公司、弗美(上海)國際貿易公司、吉林省嘉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渝03民初188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為:“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退還合作誠意金1900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前述債務,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遂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渝0102民初2332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為:“一、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018865.81元、生產留守人員工資及費用293000元、招標代理費385500元、辦公及差旅費1969550元,共計5666915.81元及利息....;二、原告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對承建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北汽新能源汽車生產基地一號地塊標段內的涂裝車間、空壓站、10KV開閉所、輔料庫1、輔料庫2、垃圾站、廢水處理站、工藝需要的連廊等建構筑物及相應的室外工程,一號地塊二標段內的沖壓車間、焊接一、焊接二、倒班樓2、倒班樓3、工藝需要的連廊等建構筑物及相應的室外工程拍賣、折價的價款在工程款3018865.81元范圍內優先受償”,法律文書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前述債務,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遂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訴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重慶市涪陵區新城區管理委員會、北汽銀翔汽車有限公司、弗美(上海)國際貿易公司、吉林省嘉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渝0102民初8632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為:“一、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5518685.08元;....三、原告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518685.08元范圍內就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法律文書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前述債務,重慶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遂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重慶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渝0102民初647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一、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7日前支付原告重慶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0686元及利息;....二、原告重慶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協議第一項中的工程款2640686元享有優先受償權”,法律文書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前述債務,重慶金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遂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重慶市涪陵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訴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案,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渝0102民特1189號民事裁定書,內容為:“申請人重慶市涪陵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款1500萬元及利息損失103萬元,共計1603萬元,對被申請人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在重慶市涪陵新城區管理委員會的應收款享有1603萬元的優先受償權”,期滿后,被告未履行前述債務,重慶市涪陵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遂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告錢建強、劉曉燕、梅發仕、盛涵、鄧慶康、曹熙悅、高文渝、鄭華僑、劉松、黃學、羅燕、袁定成、趙建、曹龍娟、袁明剛、趙孝勇作為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的職工,分別向本院訴訟,經本院調解或判決,現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前述債務,錢建強、劉曉燕、梅發仕、盛涵、鄧慶康、曹熙悅、高文渝、鄭華僑、劉松、黃學、羅燕、袁定成、趙建、曹龍娟、袁明剛、趙孝勇分別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成立,注冊資本20000萬元,股東為:北汽銀翔汽車有限公司持股30%、重慶市深華新投資有限公司持股29%、吉林省嘉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持股21%、弗美(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持股20%;2016年7月29日,重慶市涪陵新城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北汽嘉慶新能源汽車項目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對北汽西南新能源汽車生產基地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劃、土地及構筑物供應、投資項目的財政扶持政策、違約責任、權利義務分別作出約定。2019年1月15日,重慶市涪陵新城區管理委員會(甲方)與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乙方)簽訂《解除項目投資協議書》,“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北汽嘉慶新能源汽車項目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因甲方已履行完畢《投資協議》涉及的土地及地上構筑物的交付,乙方按現狀撤場返還甲方;乙方對《項目投資協議》涉及的地塊二進行了部分施工,乙方按現狀撤場;乙方因履行《項目投資協議》及《投資補充協議》,已經實際開展的有效施工或作業,由雙方協商一致聘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后,甲方據實結算支付乙方,具體事宜如支付時間、方式,由雙方另行簽訂協議進行約定;審計評估包括的內容:設計費、地勘費、可行性研究報告費、實際發生的安評、環評費、土石方、工程管理費、項目申報費、施工變壓器及相應電纜費、開辦經費、監理費、施工圍擋費、圍墻與大門裝飾費、倒班樓改造費等”。協議簽訂后,雙方委托重慶成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協議內容進行審計,2019年9月9日,該公司作出停工結算審計報告,審計結論為:本工程申報停工結算金額39688889.22元,造價單位審計工程停工結算金額為17776722.14元。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因執行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向重慶市涪陵區新城區管理委員會提取了16776722.14元,因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涉及被告北汽嘉慶(重慶)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的執行案件較多,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遂將涉案款項轉交涪陵區人民法院統一對案件進行處理。
2021年1月19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2執4745號之二執行財產分配方案,因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的債權作為一般債權,未納入分配方案中進行分配。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有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3民初188號民事判決書、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2332號民事判決書、(2019)渝0102民初8632號民事判決書、(2020)渝0102民初647號民事調解書、(2020)渝0102民特1189號民事裁定書、《北汽嘉慶新能源汽車項目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解除項目投資協議書》、(2020)渝0102執4745號之二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等在卷佐證,這些證明材料已經本院開庭審理質證和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809元,由原告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順卿
人民陪審員曾敏
人民陪審員秦光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張茜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