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中山市豐順泡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山市鴻曄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曄公司)、廣東潮通建筑總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潮通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20民終59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山市豐順泡棉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鴻曄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5068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豐順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鴻曄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參與了幕墻及廣告牌鋁塑板工程,并不能證明該工程系由其獨立承包完成。楊德福曾與鴻曄公司簽訂合同書,其系清楚本案當事人之間真實法律關系的關鍵證人,但原審法院并未通知楊德福出庭作證。二審判決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認定楊德福將自豐順公司處承接的工程分包給鴻曄公司,認定事實錯誤。(二)二審判決判令豐順公司向鴻曄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與鴻曄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明顯不符。在雙方沒有書面合同的情形下,不應僅依據鴻曄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豐順公司難以收集涉案工程的相關賬目,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查明該案件事實。(三)涉案工程并未達到豐順公司的預期效果,該工程現已出現玻璃自爆、螺栓生銹等質量問題。在涉案工程尚未正式通過驗收的情形下,二審判決不應判令豐順公司向鴻曄公司支付工程款。(四)鴻曄公司從未提出就涉案幕墻及廣告牌鋁塑板工程與豐順公司簽訂合同,有可能系預謀通過混淆工程款而獲取不當利益。
潮通公司提交意見稱:不同意豐順公司的再審申請。潮通公司不是涉案幕墻及廣告牌鋁塑板工程裝飾裝修合同的當事人,不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該工程是由豐順公司直接發包給鴻曄公司,并由鴻曄公司實際施工
判決結果
駁回中山市豐順泡棉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杜以星
審判員莫菲
審判員賀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金迪
書記員肖斯婷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