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5日,本院收到陶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的起訴狀
陶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安徽長豐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埠里支行、長豐縣下塘鎮人民政府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0121民初2184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長豐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起訴人陶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利用職務之便相互串通、勾結盜用原告身份信息以及他人信息,私自開設賬戶涉嫌侵權違法;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利用職務之便搜集包括原告在內的個人信息私自交易,買賣個人信息;3.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安徽長豐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了自己的業務需求,在沒有依法取得原告允許和授權的情況下,應被告下塘鎮人民政府要求,私自提供包括原告在內的幾百條他人信息開設賬戶辦理業務申請,不僅工作失職而且違反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辦理銀行存儲卡要求提供辦理業務公安機關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及其賬戶人民共和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作為國家金融機構,沒有原則立場,在沒有向原告告知及征得原告同意,也沒有嚴格審查審核情況下,就私自接受下塘鎮人民政府請托,二被告相互串通,相互勾結,私自交易,利用原告及其他人身份信息開設賬戶,已構成侵權違法。
被告下塘鎮人民政府,在土地沒有審批,也未公布征地拆遷公告,房屋面積也沒丈量,就對房屋實施拆除,在土地補償款分文未給的情況下,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和房屋,在上面建廠房種高粱,下塘鎮人民政府與原告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就對原告承包土地和房屋強征強拆同樣違法侵權,被告的行為已超出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范疇,請求法院依法調查。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盜用原告及其家人等身份信息申請開戶辦理銀行卡已構成侵權違法,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并予以賠償。為了切實維護國家、集體和第三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特向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原告的合理訴求
判決結果
對陶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斌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湯瑞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