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梅、趙樹華、李思琦、阿爾山市鑫億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億房地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赤峰天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強建筑公司)、內蒙古萬維城市規劃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維設計院)、興安盟金星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星監理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2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朱靖榮擔任審判長,法官李楊、孟海晶參加的合議庭,并于同年6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陳梅、上訴人趙樹華的委托代理人劉富國、上訴人李思琦的法定代理人陳梅、上訴人鑫億房地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建平、被上訴人天強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恒印、被上訴人萬維設計院的法定代表人付司軍、被上訴人金星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希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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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梅、趙樹華、李思琦、阿爾山市鑫億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赤峰天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萬維城市規劃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興安盟金星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