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陳某因與被申請人阿爾山市鑫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鑫億公司)、赤峰天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萬維城市規劃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興安盟金星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一審原告趙樹華、李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2015)興民終字第4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某、趙樹華等與阿爾山市鑫億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赤峰天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內民申字第02248號
判決日期:2016-01-2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陳某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明顯錯誤。本案受害人李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信賴被申請人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操作,該地下室即使接近燈具裸露導體也不會產生危險。但是被申請人擅自變更設計,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要求,未在地下室燈具的可接近裸露導體接地(PE)或接零(PEN),導致李斌觸電死亡。請求再審依法改判
判決結果
駁回陳某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包建國
代理審判員王佐玲
代理審判員武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祝蕾
判決日期
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