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南昌市金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沈陽瑞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遼0104民初19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申請執行人南昌市金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立案執行
南昌市金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沈陽瑞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遼0104執1273號
判決日期:2019-09-26
法院: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沈陽瑞家置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依照(2017)遼0104民初198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工程款1319147.5元,養護費399127.5元,賠償金10萬元,案件受理費21164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等義務。2018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沈陽瑞家置業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本院依法通過金雕查控網對被執行人沈陽瑞家置業有限公司的公積金、銀行存款進行查詢,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2018年5月22日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梅賽德斯奔馳(車牌號:遼A×××××)和豐田車(車牌號:遼A×××××)。2018年6月20日扣劃被執行人64萬元至本院賬戶。2018年6月19日本院通過全國總對總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銀行存款、車輛、互聯網銀行進行網絡查詢均無可執行財產。本院將以上執行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表示認可,2018年10月12日申請人自愿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4執1273號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待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財產線索,可申請恢復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楚晉
審判員:蘇經緯
審判員:馬振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威志
判決日期
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