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沈陽紫金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沈陽瑞家置業有限公司、南昌市金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沈陽紫金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南昌市金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遼執字第1273號案件中的執行款64萬元及沈陽瑞家置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沈陽市大東區東北大馬路鋼泉巷1-9號2-31-1的房產或二被申請人價值1034571元的財產進行保全,擔保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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