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強與被告江蘇華苑環境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華苑公司)、金世同、肖云、李勇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志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峰、趙國紅,被告肖云、李勇、金世同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飛,被告江蘇華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志強與肖云、李勇等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0103民初9115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志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勇、金世同、肖云向原告支付合伙剩余本金144660元;2、判令被告李勇、金世同、肖云向原告支付項目合作利潤1680000元。以上合計1824660元;3、判令被告江蘇華苑公司在未結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4、判令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李勇、金世同、肖云于2018年達成合伙協議,約定由四方共同開發承包位于雅瑪里克山“樹上山”藍天森林花園周邊的樹木種植(蘇標段)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并約定該項目由原告與被告肖云共同管理,項目所撥發的工程款支配由四方共同協商確定,并在協議中約定了具體的利潤分配比例,其中原告占40%,被告肖云占20%,被告李勇占20%,被告金世同占20%。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該項目的前期投資。但后續在合作過程中被告李勇、金世同、肖云未經原告同意將已收到的工程款及前期利潤私自分配,原告無奈只能與被告李勇、金世同、肖云等人協商簽訂退出項目合作的協議。后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與被告李勇、肖云達成協議約定:原告退出該項目合作,被告李勇、金世同、肖云退還原告合伙剩余本金144660元并支付原告工程利潤735000元。該協議簽訂后,被告李勇、肖云僅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合伙剩余本金,被告金世同既不與原告進行決算,又拒絕在協議上簽字確認原告退出合伙項目的事實。經過原告多次與三被告協商,均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諉,拒不向原告支付合伙剩余本金與合作利潤。被告江蘇華苑公司作為被告肖云項目實施該項目的掛靠公司理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肖云、李勇辯稱,對四人共同合伙承包項目的事實不持異議,除四人合伙之外,原告李志強與金世同之間還存在內部合伙。李志強在合伙項目中是否存在剩余本金以及具體金額,需要金世同進行確認。我們對2020年3月28日協議不認可,該協議的生效條件沒有成就,不能作為李志強主張權利的依據。涉案工程至今仍沒有完成竣工驗收,后續仍需資金投入。我們投入的成本還沒有收回,更不存在私自分配利潤的情形。合伙期間,業主方先后支付四筆款項,該款項本應用于支付民工工資、材料款,但李志強多次要求先行收回自己的投資,甚至在2019年沒有再參加項目管理和投入,導致合伙賬目至今無法核算。因案涉工程屬于政府招標項目,項目的最終工程造價需要竣工驗收后通過業主方委托審計確定,最終審計金額不清楚,項目最終是否存在利潤也不確定。本案的合伙賬目還沒有核算完畢,在此情形下,李志強要求我們支付剩余本金、支付項目合作利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江蘇華苑公司僅是該項目的掛靠單位,該公司在收到業主方支付的每筆工程預付款后,已經將扣除稅金后的款項全部支付到合伙項目,該公司對案涉工程項目不承擔付款責任。故請求駁回原告李志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金世同辯稱,對四人共同合伙承包2018年雅瑪里克山“樹上山”項目藍天森林花苑周邊片區樹木種植(第一標段)項目的事實沒有異議,除四個合伙之外,我與李志強之間還存在內部合伙,我與李志強的賬目一直是核算到一起的。我對2020年3月28日協議不認可,李志強從項目中和我處拿走的款項已經超過了其實際投入的資金,李志強在項目中已經沒有任何實際投入。涉案工程屬于政府招標項目,至今沒有完成竣工驗收,后續仍需投入資金,項目的最終價款需要通過業主方審計確定,最終審計金額無法確定,項目最終是否存在利潤也不確定。該項目業主方已經支付的款項尚不足以覆蓋合伙人已經投入的成本,我從未分過任何利潤。本案的合伙賬目還沒有核算完畢,我與李志強之間的內部賬目也沒有核算清楚,在此情形下,李志強要求我支付剩余合伙本金、合作利潤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李志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江蘇華苑公司辯稱,我公司對原告與被告肖云、李勇、金世同之間是否存在合伙關系并不知情。根據原告起訴事實可知,原告是與其他被告之間合伙產生爭議,我公司不是合伙的參與主體,與原告之間也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原告無權在合伙糾紛案件中將我公司列為被告,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無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原告訴前保全了我公司銀行賬戶,對此我公司保留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江蘇華苑公司依據中標通知書所中標工程:2018年雅瑪里克山“樹上山”項目藍天森林花苑周邊片區樹木種植工程(第一標段),與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林業園林管理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期13天,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5日,簽約合同價為14701852.12元。該合同對付款周期約定為:簽訂正式合同后,按每月經監理方、建設方、審計方等三方審核確認的工程進度報表支付,工程累計支付到工程總價款的70%時停止,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審計單位的審計價為工程結算依據。工程結算后且根據樹木養護期情況進行支付,最高支付至結算價款的97%,留3%的結算價款作為工程質保金,待質保期滿經確認無遺留問題返還,工程款必須專用不得挪用……該合同另對保修期在15.4.1條約定:工程保修期為兩年。至原告李志強起訴時,被告江蘇華苑公司收到含稅工程價款7204769元,扣除稅金后向被告支付6314479.12元。
2018年,原告李志強與被告肖云、李勇、金世同承包被告江蘇華苑公司上述中標工程并協商由肖云、李志強共同管理,所有工程款的支付由雙方共同協商決定,所有賬目經四方協商分配比例為李志強40%、肖云占20%、金世同占20%、李勇占20%。責任與義務與分配比例對等……若第四方無條件退出,利潤按股份分配……。
另查明,2019年11月,原告李志強與被告肖云、李勇、金世同四人對涉案項目2018年投入進行核算,但對2018年之后的工程投入并未進行核算。
2020年3月28日,原告李志強與被告肖云、李勇簽訂協議,約定李志強不再參與投入和管理,剩余三人同意付清李志強剩余本金144660元、付李志強中標價5%即735000元……經四方簽字此協議生效……該協議被告金世同未簽字、捺印。
再查,案涉2018年雅瑪里克山“樹上山”項目藍天森林花苑周邊片區樹木種植工程(第一標段)至今還未進行驗收、未進行審計。
以上查明事實,有中標通知書、協議、核算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志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221.94元(原告預付),本院減半收取10610.97元,由原告李志強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勇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婉青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