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祥與被告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海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衡世杰,被告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志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海祥與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內0404民初1164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海祥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請求依法確認原告王海祥與被告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6日,被告承建的五甲萬京(赤峰)信息科技產業園B2區1號-6號樓標段工程工作,2016年9月6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造成身體骨折,住院治療。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被告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答辯稱,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從發包人處承包了五甲萬京項目1-6號樓的裝修工程,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案外人劉某,原告是誰招用被告不知情,依據相關規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1、原告提供的赤松勞人仲裁字[2017]2號仲裁裁決書一份,證明本案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2、《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B款)保險單》一份、保險單抄件一份,證明投保人系被告,被投保人有原告,亦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該保單形成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3、《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證明此工程由被告承包,被告又將裝修工程對外發包給案外人劉某,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系五甲萬京(赤峰)信息科技產業園B2區1號-6號樓標段承建單位。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劉某,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6年9月6日,原告王海祥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從高處墜落受傷,后被送往赤峰市附屬醫院住院治療。
原告王海祥于2016年12月1日以被告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向赤峰市松山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赤峰市松山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月11日赤松勞人仲字[2017]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申請人王海祥與被申請人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原告王海祥與被告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王海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井艷
代理審判員高莉莉
人民陪審員趙文君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齊慧敏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