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蘇亞拉圖因與被上訴人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胡國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赤峰市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2018)內0425民初4035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亞拉圖與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胡國軍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4民終262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蘇亞拉圖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改判。事實及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認定由胡國軍承擔給付責任錯誤,胡國軍僅是該涉案工程的項目經理,承擔給付責任的主體應當是龍城公司。
被上訴人龍城公司答辯稱,胡國軍個人無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材料購銷合同,我公司對該合同不予認可,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胡國軍未提交答辯意見。
蘇亞拉圖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胡國軍、龍城公司立即支付賒欠的套裝門、消防門及施工費人民幣557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1日至8月10日胡國軍在蘇亞拉圖處賒欠套裝門、消防門及施工費55700元,雙方有合同,合同約定如在2017年12月30日前胡國軍不能還清此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被告按工程總造價2%計算利息。此款經蘇亞拉圖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胡國軍一審時答辯稱,是我賒購的,用于了達里學校的工程。
龍城公司一審時答辯稱,合同是胡國軍個人簽署的,與龍城公司無關,也不能證明與涉案工程有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1日,胡國軍與蘇亞拉圖簽訂了樓房門供貨、安裝合同一份,約定由蘇亞拉圖為胡國軍進行樓房門供貨和安裝,地點位于達來諾日鎮總校。工程總造價425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甲方必須將全部工程款付清,如違約須從合同簽訂之日起付工程總造價的2%作為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為止。2017年8月10日,胡國軍與蘇亞拉圖簽訂了一份購買消防門合同,約定蘇亞拉圖向胡國軍出售消防門,不包括運費及安裝費,總價13200元。在違約責任處約定,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付清全部貨款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承擔全部貨款2%的利息。
另查明,蘇亞拉圖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上述合同中約定的樓房門及消防門交付給了胡國軍,并按照約定履行了附隨的安裝義務。胡國軍尾欠上述款項至今未給付。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蘇亞拉圖主張的款項中包括施工費,但雙方形成的是賣方提供貨物,買方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故本案適用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而不是承攬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的安裝也是基于買賣合同形成的附隨義務。蘇亞拉圖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貨物并提供安裝服務的義務,胡國軍亦應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故蘇亞拉圖要求胡國軍給付貨款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雙方約定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的規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逾期給付貨款的利息,蘇亞拉圖現主張利息的,應予支持。對于蘇亞拉圖主張龍城公司承擔給付貨款的主張,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規定,龍城公司未與蘇亞拉圖約定承擔責任,對此合同也不予認可,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龍城公司也不是合同的相對方,故蘇亞拉圖主張龍城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蘇亞拉圖提出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胡國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蘇亞拉圖貨款42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日開始按照月息20‰計算至本金給付完畢為止)。二、胡國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蘇亞拉圖貨款13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0日開始按照月息20‰計算至本金給付完畢為止)。三、駁回蘇亞拉圖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蘇亞拉圖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涉案施工中標通知書、授權委托書、合同協議書一份、存檔的胡國軍的身份證明,證明涉案爭議的工程系被上訴人龍城公司所承建,胡國軍是被上訴人龍城公司的職工,在整體涉案工程中為被上訴人龍城公司的項目經理,且胡國軍授權。上訴人為其服務的費用應由被上訴人龍城公司承擔。證據2、發票,銷售人是上訴人,購買方是被上訴人龍城公司,進一步證明合同的相對主體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城公司,而不是上訴人與胡國軍。
被上訴人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中標合同、合同協議書沒有意見;對授權委托書,簽訂合同僅為不包括簽訂材料購銷合同,胡國軍不具有簽訂材料購銷合同能力。對證據2、簽訂合同的主體是胡國軍個人,與公司沒有關系,正常簽訂合同都是通過公司,對此公司不知情。這個發票是上訴人給龍城公司出具的,發票和購銷合同是完全沒有關系的。本院認證意見為:該證據能夠證明胡國軍為克什克騰旗達來諾日鎮民族實驗小學教師周轉宿舍工程項目經理的事實,故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被上訴人龍城公司與胡國軍二審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日,胡國軍與蘇亞拉圖簽訂了樓房門供貨、安裝合同一份,約定由蘇亞拉圖為胡國軍進行樓房門供貨和安裝,地點位于達來諾日鎮總校。工程總造價425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甲方必須將全部工程款付清,如違約須從合同簽訂之日起付工程總造價的2%作為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為止。2017年8月10日,胡國軍與蘇亞拉圖簽訂了一份購買消防門合同,約定蘇亞拉圖向胡國軍出售消防門,不包括運費及安裝費,總價13200元。在違約責任處約定,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付清全部貨款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承擔全部貨款2%的利息。
另查明,蘇亞拉圖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上述合同中約定的樓房門及消防門交付,并按照約定履行了附隨的安裝義務。尾欠上述款項至今未給付。
再查明,2016年8月,龍城公司委托胡國軍為其代理人參與克什克騰旗達來諾日鎮民族實驗小學教師周轉宿舍工程的招投標工作。2016年9月,龍城公司中標克什克騰旗達來諾日鎮民族實驗小學教師周轉宿舍工程。胡國軍為該工程項目經理
判決結果
一、撤銷赤峰市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2018)內0425民初4035號民事判決;
二、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蘇亞拉圖貨款42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日開始按照月息20‰計算至本金給付完畢為止)。
三、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蘇亞拉圖貨款13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0日開始按照月息20‰計算至本金給付完畢為止)。
四、駁回蘇亞拉圖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790元,由赤峰龍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蓮榮
審判員郭宇
審判員蘇力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阿梨瑪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