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濟南祥森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森公司)與被告濟南齊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泰公司)、國方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方公司)、鄭緒慶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祥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強、被告齊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謝秀國、被告國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鄭緒慶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祥森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與濟南齊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國方建設有限公司、鄭緒慶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13民初2397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祥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租賃費1133660.58元及違約金52155.8元;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訴之日起以1133660.58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四計算的違約金;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58290元;要求國方公司、鄭緒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5日,原、被告簽訂《腳手架租賃合同》,由齊泰公司租賃原告腳手架等建筑設備,國方公司對合同的實施及付款承擔擔保責任。后經結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133660.58元,并給原告帶來經濟損失。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訴至法院。
被告齊泰公司辯稱,原告所訴屬實,同意支付原告租賃費、違約金及損失。
被告國方公司辯稱,我公司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人參與涉案合同的簽訂及提供擔保,鄭緒慶不是我公司職工,其在涉案合同中簽字的行為系個人行為;涉案合同中加蓋的“國方公司公章”系偽造,我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已立案。綜上,應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鄭緒慶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國方公司中標泰安泰山城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泰安市崇信學校工程施工工程,后雙方簽訂施工合同,載明:工程名稱為泰安市崇信學校工程施工一標段,國方公司項目經理為于明濤。
2019年3月5日,總承包人國方公司(甲方)與勞務分包人齊泰公司(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載明:分包項目內容為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范圍內的全部內容,包工包料及機械設備,包括從清槽到二次結構完成工作內容的所有人工、材料及機械(塔吊、施工電梯、砼輸送泵、攪拌機及各工種使用的機具)、垃圾清理;甲方只提供主材(鋼筋、商混、水泥、沙子、加砌塊、小磚);甲方委派項目經理于明濤代行合同約定的甲方職責,乙方委派的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謝秀國。
2019年4月15日,出租方祥森公司(甲方)與承租方齊泰公司(乙方)簽訂《腳手架租賃合同》,載明:乙方租賃甲方物資,工程地址為泰安市岱岳區崇信學校;每月月底結清當月租金,不按時支付或出具空頭支票而延誤結賬付費的,甲方每天按乙方欠款金額的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出租方不開具發票,退貨完畢,付清全部貨款(包含所有費用);丙方自愿作為乙方保證人和付款義務人,并按以下方式承擔責任:1、丙方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則對乙方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至合同履行完畢為止。2、丙方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則丙方作為乙方的共同合同履行人承擔合同義務。在該協議丙方處,鄭緒慶加蓋“國方建設有限公司公章”,并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字。訴訟中,國方公司對該公章真實性持有異議,并提交蘭陵縣公安局網絡防偽印章刻制印模證明及蘭陵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載明:“經我公安機關初查,祥森公司、齊泰公司、國方公司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中以及泰安市岱岳區粥店同春建筑器材租賃站、齊泰公司、國方公司合同中所蓋印的“國方建設有限公司”印模與我縣公安局網絡防偽印章刻制印模不一致,此案正在偵查中?!保洷驹横屆?,祥森公司未申請對該公章真偽進行司法鑒定。另查,蘭陵縣公安局已于2020年10月19日決定對國方公司公章被他人偽造立案偵查,目前該案尚在偵辦中。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祥森公司與齊泰公司兩次進行結算并出具租金計算清單,載明:“①2019.4.15至2019.12.31結算未付租賃費1070892.27元;②2020.1.1至2020.3.31產生租賃費62768.31元;③未還丟失數量14331.6米×25元/米=358290元。合計未付款為1491950.58元?!痹V訟中,祥森公司自愿調整違約金為: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070892.27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1日起以62768.31元為基數,均按照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濟南齊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鄭緒慶支付原告濟南祥森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租賃費1133660.58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濟南齊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鄭緒慶賠償原告濟南祥森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損失35829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由被告濟南齊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鄭緒慶支付原告濟南祥森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違約金如下: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070892.27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1日起以62768.31元為基數,均按照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濟南祥森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對被告國方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96元減半收取934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濟南齊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鄭緒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范超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莊啟明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