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錚實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與被申請人蔣運德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北京錚實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蔣運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6民特32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北京公司訴稱,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保定市競秀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競勞人仲字(2020)第314號裁決書第一項;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保定市競秀區勞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競勞人仲字(2020)第314號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一、申請人不應支付被申請人工資18946.67元。1.關于二月份工資,因疫情期間,申請人單位自一月份開始放假至四月份才正式復工,此期間,被申請人同單位所有人員一樣均發基本生活費,申請人的這種做法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2.關于五月份工資。被申請人五月份沒有出勤,故不應向其發放工資;被申請人所稱的年休假沒有依據,所以不應予以支持。二、申請人不應支付被申請人年薪33333.33元。被申請人所依據的勞動合同存在錯誤,雙方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并非此合同;況且被申請人未完成一個年度的工作,不應享受年薪的待遇。綜上,競秀區勞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競勞人仲字(2020)第314號裁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申請人特提出撤銷申請。
蔣運德辯稱,1、勞動仲裁所訴本案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充分,應受到本院支持;2、申請人所訴被告年薪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3、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經審查查明:申請人蔣運德訴被申請人北京公司勞動報酬、年薪、年終獎爭議一案,保定市競秀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0月5日作出競勞人仲字(2020)第314號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工資18946.67元;二、被申請人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年薪33333.33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北京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請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本院審理過程中,北京公司提交裁決書證明被告對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送達回執證明雙方均已收到裁決書,裁決書已生效;申請人單位的放假通知,證明因疫情原因原告發的放假通知,放假期間發放生活費。蔣運德質證稱,對裁決書送達回執認可,放假通知真實性不認可,此通知屬于單位一方向勞動者發出的通知,未經過用工單位工會予以審核,未進行過合法公告,其不具有民主協商的有效性,且違反了最高院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民事案件的相關會議紀要的規定,如果要減少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必須是用工單位因此次疫情生產經營發生了嚴重困難,且在與勞動者充分協商的情況下才能就工資支付數額和支付方式達成新的協議,否則不能隨意減少工資,本案中2月份被申請人依照用工單位及法定假日期間休假的規定進行休假和工作,5月份的工資發放數額申請人的辦公室主管人員已給被申請人發出了一份關于工資核實的答復,認可5月份的工資應全額發放,2月份和5月份被申請人屬于全額工作,即使在家也屬于居家辦公。以上事實有在仲裁期間提交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1月份沒有放假,所有員工在春節前三天才放假。我是公司副總,所有公司發的辦公室文件需要我簽名,放假通知沒有我簽名,我不認可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錚實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北京錚實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田苗
審判員肖雅
人民陪審員趙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續婉君
書記員趙盼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