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訴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寧夏得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韓某、何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進行審理
李某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寧夏得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寧0323民初2633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鹽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某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人身損害各項費用347255.96元;2.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第二被告承建鹽池縣錦繡華府小區建設工程,2018年9月,第二被告將掛石材的活分包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又將掛石材的輕工部分分包給第四被告。2018年10月,原告受雇于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在上述工地從事掛石材輕工工作,在此過程中,第二被告為原告在第一被告處購買了保險。原告干活期間的工資通過第二被告公司的公戶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4日,原告在××縣干外墻貼大理石磚時,在使用角磨機的過程中,被飛濺出的碎片打傷左眼,當時左眼出血不止,第三、第四被告將原告送往鹽池縣人民醫院救治,初步檢查后,因傷情嚴重,遂到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救治,被診斷為:1、左眼球破裂傷;2、左眼球內容物脫出;3、左眼外傷性白內障;4、左眼球異物;5、左眼瞼緣皮膚裂傷,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29日住院治療15日,其住院醫療費用由第三、第四被告承擔。2019年1月1日,原告再次到漢中愛爾陽光眼科醫院進行植入人工晶體,被診斷為:1、左眼無晶體眼;2、左眼陳舊性角膜穿通傷;3、左眼虹膜缺損;4、左眼玻璃體切除術后,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住院治療7天,醫療費用由第四被告承擔。
原告為復查共花去門診醫療費用1268元。2019年6月11日,寧夏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寧醫法鑒[2019]鑒字第0183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某“左眼盲目4級”目前狀態構成八級傷殘。原告為此花去鑒定費用1400元。第一被告與第三被告之間的一份調查筆錄可以證實原告受傷的事實,同時可以證實各被告確實為原告購買了保險,只是經原告多次詢問,第一、第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提供具體的保險險種及限額。根據法律規定,四被告應當賠償原告人身損害各項費用如下:醫療費:126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100元/天×22天;3、誤工費:31776元=158.88元/天×200天;4、護理費:15888元=158.88元/天×100天;5、營養費:4000元=50元/天×100天;6、殘疾賠償金:191371.2元=31895.2元/年×20年×30%;7、被扶養人生活費:(兒子付歆辰)22658.16元=10789.6元/年×14年×30%÷2,(妻子付貝貝)64737.6元=10789.6元/年×20年×30%;8、鑒定費:1400元;9、交通費:1457元;10、住宿費:500元;11、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347255.96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03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江聰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