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萬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沈陽中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江蘇萬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32735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5年4月23日,原告與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曾用名,以下簡稱被告)因沈陽抗生素廠3×65t/h鍋爐煙氣脫硝改造項目在北京朝陽區簽訂一份《催化劑采購合同》,被告總計向原告采購價值1960000元的催化劑產品。合同約定被告根據合同總價依次支付10%的預付款、15%的投料款、20%的發貨款、35%的到貨款、10%的驗收款、10%的質保款,合同還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應提交買方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被告的有關指示,分批將產品送至指定地點,并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開具了合同價款的全額完稅發票,然而被告在上述機組脫硝裝置驗收合格后并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尚欠原告貨款392000元至今未付,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剩余貨款392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96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的違約金12966元;以392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違約金88057元;以392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全部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張帥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灝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