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煙臺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煙仲字第161號裁決書,主要內容為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低氮燃燒器設備款1448000元及違約金(以1448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仲裁費20894元由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裁決書確定義務,申請執行人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立案執行
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執6號
判決日期:2020-07-14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期間,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敦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相關的義務,但是被執行人并未按照要求及時的履行相關的義務,亦未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本院作出限制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本院金雕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多次查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存在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股權、有價證券、公積金等信息,亦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存在金融等理財產品。
本院將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財產目前情況以及對被執行人采取的懲戒措施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均無異議,并表示自己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將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人表示同意。
以上事實,有申請執行人的陳述說明、金融機構查詢資料、執行決定書以及相關的查證材料佐證
判決結果
終結(2020)遼01執6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煙臺龍源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沈陽洛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合議庭
執行長王大鵬
執行員李飛
執行員王東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鵬
判決日期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