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周得兵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的與煙臺瑞幫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請求我院責令煙臺瑞幫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傷賠償款259136.16元,經濟補償金6000元,案件受理費10元。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認可被執行人提出的其曾獲得被執行人為其參保的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同意被執行人在賠償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被執行人將余款交至我院,我院將案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自愿放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追索。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內容全部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