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艷美、柳蕓與被告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健康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艷美、柳蕓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月濤、陳大戩,被告健康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菊叢、高傳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柳艷美、柳蕓等與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684民初323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認定,原告柳艷美的丈夫、原告柳蕓的父親柳玉順自2016年8月始在煙臺瑞幫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幫公司)從事井下扒毛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瑞幫公司每年都給工人投保意外傷害險,2018年3月1日瑞幫公司給包括柳玉順在內的99名工人在被告處投保了福佑相伴人身意外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該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號為00311408000023,保額為700000元。2019年2月20日下午2時左右柳玉順在井下作業時暈倒昏迷被送至大柳行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CO中毒”,××理檢查報告載明:“診斷意見:1、心肌缺氧性損害。2、肺呼吸功能衰竭。3、腦細胞可見缺氧性改變。”蓬萊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的證明載明:“2019年3月11日由蓬萊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技術人員對柳玉順(男,身份證號,蓬萊市大柳行鎮侯格莊村125號)的尸體進行了檢驗,經檢驗,結合調查,柳玉順符合生前缺氧窒息死亡。”
二原告系柳玉順的法定繼承人,柳玉順身亡后,瑞幫公司賠償二原告1200000元,并協助二原告向被告催要保險理賠款,但被告拒絕理賠,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70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辯稱,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公司承保福佑相伴人身意外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是有兩個前提,第一是被保險人投保時身體××即被保險人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公司根據被保險人的告知情況決定是否承保。第二,我公司只承保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身故,根據保險條款第2.3和2.7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根據保險條款7.2條,意外傷害事故指外來的突發的、××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由此可知,死因應排除人為因素,即排除被保險人個人原因及自身身體情況而導致的死亡,排除安全因素,即不能因投保單位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被保險人不按安全操作規范作業導致的死亡,原告需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是因意外傷害事故而身亡。根據門診病歷的內容,醫生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查,被保險人無外傷,如果非要說他是意外傷害事故而身亡,那么只能是一氧化碳中毒,但柳玉順尸體沒有一氧化碳中毒的明顯體征,現有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因此保險人在無身體外傷的情況下,且又不是一氧化碳中毒身亡,那么它就不屬于意外傷害事故,不是被告公司的保險責任,所以不同意賠償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柳艷美、柳蕓意外身故保險金7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靜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寧曉萃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