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訴人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因與原審被告日照市五蓮公路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2018)魯1121民初2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11民終2664號
判決日期:2021-01-10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1121民初221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463元、上訴人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8997元均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楊榮國
審判員王林林
審判員劉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錦秀
書記員裴鳳文
判決日期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