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日照市昌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魯1102民初2317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判決,被執行人日照市昌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償還申請執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之前的借款利息120000元、訴訟費2600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執行
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日照市昌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102執3578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郵寄送達給被執行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經本院多次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日照市昌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莊以嶺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詳見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撤回執行。
因該案需長期履行
判決結果
終結申請執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日照市昌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魯1102執3578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向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許麗鷗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