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強因與被上訴人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8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強、被上訴人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寶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強、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11民終565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83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1848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上訴人2019年農歷4月在定西市安定區××鎮××村陰坡社的承包地中種植約1.4畝芹菜,同年農歷6月,被上訴人組織道路施工時將路基損壞,導致原本流向馬路的排水、砂石、淤泥漫入上訴人芹菜地中,導致芹菜變質,造成經濟損失18480元,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未果,形成糾紛。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陳強的訴訟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我們在李家岔修路時,因為下雨水流進陳強土地,對陳強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事實是有的,事發派出所調解的時候陳強要求賠償10000元,我認為陳強要求的數額不符合實際損失,所以沒有答應,希望法院按實際損失判決。
陳強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強損失184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庭審中,陳強沒有提供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本案中,原告陳強對訴稱的事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陳強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陳強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陳強提供了如下證據:
1、光盤一份,系當時陳強土地被水淹后芹菜的損失情況,擬證明其種芹菜的土地被水淹事實。經質證,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光盤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
2、安鳳鎮政發(2019)592號文件復印件一份,擬證明陳強被淹土地的面積。經質證,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文件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文件中記載的陳強家菜地水淹面積856平方米認為不真實。
3、安子強、侯燕武、曹亞軍、李衛言的證人證言各一份,擬證明當年的芹菜產量和價格。經質證,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證言中每畝1.2元產值錯誤。
4、菜地被水淹后的照片四張,擬證明陳強芹菜地被水淹的事實。經質證,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亦認可。
被上訴人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證據:光盤三張、照片一張、網上下載2019年10月份芹菜價格行情及走勢記錄4份,擬證明:陳強種植芹菜受損的實際情況、受損的面積丈量情況、李家岔菜農陳秉軍、張家莊菜農王志文電話錄音所述2019年芹菜售價情況及網上芹菜價格走勢情況。經質證,陳強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
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陳述及所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陳強2019年農歷4月在定西市安定區××鎮××村陰坡社的承包地中種植約1.4畝芹菜,同年農歷6月,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組織道路施工時將路基損壞,導致原本流向馬路的排水、砂石、淤泥漫入陳強芹菜地中,導致陳強種植的1.4畝芹菜不同程度受損。
另查明,陳強受損時的芹菜市場價格約為每斤0.4元至0.5元之間,芹菜的畝產量約為12000斤左右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833號民事判決;
二、自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由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賠償陳強芹菜損失6720元;
三、駁回陳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1元由陳強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62元,由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丁瑞林
審判員張育林
審判員黃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丁嶠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