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慧娟、徐美鈺與被告申旭崗、劉惠毅、森達公司、吉達公司、人保財險屯留公司、人保財險長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慧娟及其與徐美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景和平,被告申旭崗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峻峰,被告吉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建忠,被告人保財險屯留公司、人保財險長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惠毅、森達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慧娟與徐美鈺、申旭崗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405民初922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田慧娟、徐美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田慧娟醫療費6936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費2250元、傷殘賠償金13304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850元、誤工費25768.2元、護理費18817.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5215.5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財產損失4299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365011.4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徐美鈺醫療費40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費4500元、傷殘賠償金6652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50元、護理費12055.8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500元,以上共計92636.1元;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保財險屯留公司和人保財險長治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擔;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2020年1月9日,被告申旭崗駕駛×××號小型轎車(車上乘坐原告田慧娟、徐美鈺)沿東屯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路段時,車輛失控側滑致道路左側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劉惠毅駕駛的×××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田慧娟、徐美鈺不同程度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山西省屯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4042412020000000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申旭崗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惠毅、田慧娟、徐美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田慧娟、徐美鈺被送往長治市人民醫院救治,田慧娟診斷為右側額葉腦挫裂傷、右側額部頭皮裂傷、右側動眼神經損傷、左側骶骨翼骨折等,徐美鈺診斷為右側創傷性血氣胸、右肺挫傷、右側第3、6肋骨骨折、骨盆多發骨折、右側骶骨翼骨折等。由于被告申旭崗的侵權行為給原告田慧娟、徐美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鑒于被告駕駛的×××號小型汽車在人保財險屯留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承運人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惠毅雖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但人保財險長治公司也應承擔10%的無責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經多次協商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申旭崗口頭辯稱,1、原告申請的各項賠償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投保承運人保險,每人每座位1000000元;2、墊付24000元,應由保險公司返還被告;3、被告屬于正常承運,原告鑒定費用、訴訟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吉達公司辯稱,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與申旭崗簽訂了八年承運合同,雙方約定承租人獨立承擔一切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民事及刑事責任。被告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屯留公司、人保財險長治公司口頭辯稱,1、本起交通事故認定經過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號車,在人保財險屯留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號車,在人保財險長治公司投保交強險;2、田慧娟、徐美鈺各項損失在依法查證基礎上先由無責方在限額范圍內各承擔50%;3、原告人傷超出無責方保險限額后,剩余損失在查證無道路客運承運人免賠情形后由×××號車在保險限額內擔責;4、不合法不合理部分以及鑒定損失、精神撫慰金不承擔責任。
被告劉惠毅、森達公司未提供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9日9時許,申旭崗駕駛×××號小型轎車,車上乘坐陳玲、田慧娟、徐美鈺,沿東屯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路段時,車輛失控側滑至道路左側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劉惠毅駕駛的×××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申旭崗、陳玲、田慧娟、徐美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14日,山西省屯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旭崗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惠毅、陳玲、田慧娟、徐美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田慧娟入住長治市人民醫院治療,于2020年2月12日出院,住院34天,出院診斷為:右側額葉腦挫裂傷、右側額部頭皮裂傷、右側動眼神經損傷等,支付住院費34980.4元,支付醫院門診費22882.7元,支付院外購藥費13800元,共花費醫藥費71662.94元。2020年7月28日,山西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永鼎司鑒[2020]臨鑒字第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田慧娟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致右眼損傷為九級傷殘。徐美鈺受傷后入住長治市人民醫院治療,于2020年1月23日出院,實際住院14天,出院診斷為右側創傷性血氣胸、右肺挫傷、骨盆多發骨折、右側骶骨翼骨折等。2020年7月28日,山西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永鼎司鑒[2020]臨鑒字第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徐美鈺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致骨盆損傷為十級傷殘。田慧娟系徐美鈺的母親。田慧娟的父親田俊龍出生于1955年5月29日,母親王霞云出生于1958年11月3日,兒子徐玉豪出生于2012年6月8日,其父母共生育兩個子女。
申旭崗系×××號車的駕駛人、承租人,吉達公司系該車的所有人及出租人,該車在人保財險屯留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座限額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劉惠毅系×××號車的駕駛人,森達公司系該車所有人,該車在人保財險長治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申旭崗支付田慧娟24000元,吉達公司支付田慧娟30000元。
經核查,田慧娟在本案中的損失有:醫療費69363.2元(原告訴請為69363.2元,以原告訴請為準)、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100元×34天)、營養費2250元(50元×45天)、誤工費16080元(80元×201天)、護理費18817.5元(按原告丈夫徐元明收入計算45天)、殘疾賠償金133048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3099.6元(父親21159元×15年÷2×0.2,母親21159元×19年÷2×0.2,兒子21159元×10年÷2×0.2)、鑒定費1500元,財產損失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共計343058.3元。
徐美鈺在本案中的損失有:醫療費40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100元×14天)、營養費3000元(50元×60天)、護理費8400元(120元×70天)、殘疾賠償金66524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50元(輪椅)、鑒定費1500元,財產損失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共計87480.3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高新開發區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田慧娟6000元、賠償原告徐美鈺5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屯留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田慧娟288058.3元、賠償原告徐美鈺80980.3元。
三、被告申旭崗、劉惠毅、長治市潞安森達柯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告屯留縣吉達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減半收取4082元,由被告申旭崗承擔3500元(已承擔),原告田慧娟承擔5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申艷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琳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