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新疆金瑞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瑞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答辯期間內,被告(反訴原告)金瑞通公司提出反訴。彩虹公司在反訴答辯期間內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2015)塔民二初字第26-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彩虹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彩虹公司提出上訴,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塔民二終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7日、11月11日公開開庭合并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彩虹公司委托代理人席雪梅、張勇,被告金瑞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