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舜宇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郵市誠信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本院追加揚州廣陵中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并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舜宇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原高郵市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與高郵市誠信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084民初2564號
判決日期:2021-07-12
法院: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1807085.91元;2、判令原告對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即開始施工,被告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被告辯稱:工程款應當以鑒定結果為準;原告不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第三人辯稱:原告已放棄了對部分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江蘇誠信應急物流園3#、4#樓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造價預算為17840000元,實際工程造價以竣工結算為準。付款方式:基礎工程驗收合格支付總價款的6%,五層結構完成支付6%,八層結構完成支付6%,工程主體封頂支付8%,外墻裝飾施工隊進場5日內支付8%,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支付6%,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第一年內付結算后總價的30%、第二年付結算后總價的25%,留5%作為質量保修金按規定返還。此后,原告依合同進行施工。被告因資金問題申請破產,原告遂向本院起訴。
審理過程中,因雙方對工程量無法確認,故本院依法啟動工程量鑒定程序,經建銀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鑒定并作出結論,原告施工的工程造價為11708347.91元。鑒定意見書中載明:關于基坑降排水,原告無相關證據,故此故分造價未計算;對于原告報送的門窗、幕墻、外立面涂料、安裝工程配套費,合同約定原告可以計取外窗分包工程6元/平方的配套費,幕墻、外立面涂料、安裝工程配套費因無法獲得相應工程的造價,且未明確約定該部分配套費率,鑒定時僅計取了外窗配套費。
另查明,2018年2月,高郵市經濟發展總公司與本案原、被告及被告破產管理人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前者同意出借給后者2000000元,用于兌付原告所欠農民工工資,原告將享有的對被告的優先受償權讓渡給高郵市經濟發展總公司,所借款項可以優先受償。
又查明,2017年6月26日,原告向第三人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自愿放棄4000000元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鑒定意見書、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書予以證實。
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已付工程價款330000元。
因被告不同意調解,致本案調解未成
判決結果
一、被告高郵市誠信物流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蘇舜宇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價款11378347.91元;
二、原告江蘇舜宇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在5378347.91元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70元,鑒定費123500元,合計213570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交案件受理費90070元及鑒定費40000元,被告應于履行判決義務時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57)
合議庭
審判長王璟
人民陪審員錢增領
人民陪審員徐慶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孫璐
判決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