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政珠與被告高郵市誠信物流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信物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政珠及被告誠信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曉雅、潘宇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陸政珠與高郵市誠信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084民初2563號
判決日期:2020-09-10
法院: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86516.84元;2、判令原告對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簽訂裝修合同后,原告即開始施工,被告未按約支付裝修款。
被告誠信物流公司辯稱:原告主張優先受償權應當僅限于原告裝修工程的增值部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簽訂裝修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江蘇誠信應急物流園2#樓20層的裝修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造價預算為400000元,最終價格以最后決算價為準。雙方對付款方式、工程質量及驗收、違約責任等均作了約定。此后,原告依合同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被告因資金問題申請破產,原告遂向本院起訴。
審理過程中,因雙方對工程量無法確認,故本院依法啟動工程量鑒定程序,經建銀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鑒定并作出結論,原告施工的工程造價為286516.84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裝修合同、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
因被告不同意調解,致本案調解未成
判決結果
一、被告高郵市誠信物流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陸政珠支付工程價款286516.84元;
二、原告陸政珠在案涉工程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對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93元(已減半收?。?,鑒定費3600元,合計6993元,由被告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應于履行判決義務時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8550元(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57)
合議庭
審判員王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蔣潔
判決日期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