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疏勒縣三福建××站)與被告新疆雨潤建筑園林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潤公司)、周再華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被告雨潤公司申請追加周再華為本案被告,本院追加周再華為本案被告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福租賃站經營者黃玉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婷、被告雨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再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疏勒縣三福建材租賃站與新疆雨潤建筑園林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周再華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3122民初530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疏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三福租賃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18108元;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58369元;4、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5432元(具體計算方式租金×30%);5、本案訴訟費等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3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筑設備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租賃單價,賠償單價,裝卸車費用,合同第六條約定了違約金,從2013年3月30日開始計算租金截止到2019年11月15日,被告欠原告租金218108元,賠償款58369元,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已經構成違約,應支付原告違約金65432元,以上共計341909元。該合同是由被告簽訂的,原告實際履行該合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絕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雨潤公司辯稱,我們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起訴被告公司要租金及賠償款不合理,被告公司僅是加蓋公章,對于合同履行及結算沒有參與也不知情,原告從未向被告公司主張任何欠款,合同約定的雨潤建材廠2014年已經完工,后期的租賃費我公司不應當承擔,原告在與周再華第一次結算后未向被告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原告在被告廠子建成以后再次給周再華承租的行為租賃費不應當由被告公司承擔;雙方在合同中從未約定違約金,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違約金條款不存在。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再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舉證和質證情況如下:
1、原告提交證據:2013年3月29日簽訂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公司在承租方加蓋公章,并且由周再華簽名,周再華在加蓋公章處簽名,其之后的行為屬于表見代理;合同約定了租賃物單價、賠償計算標準、違約賠償責任、違約金具體計算標準以及承租方指定了提貨代表張大國、將祝珍、杜海軍三人。
被告雨潤公司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實際承租人是周再華,而周再華不是公司員工,租賃與公司無關。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2、原告提交證據:自2013年3月30日至2015年8月23日的出庫單(40張)及退還單(51張),證明原告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賃物的數量以及出租日期,所有出庫單當中除了有兩份艾尼簽字其他均是合同指定的提貨人簽字(艾尼在出貨單的簽字如被告不認可,也就是對退貨單的簽字也不認可,我方將重新計算訴訟標的)。
被告雨潤公司質證對該組證據中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11月16日的出庫單認可,2014年3月29日及之后的出庫單因與第一次調解時看到的不一致,有補簽名字,故不認可,對退貨單均予以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3、原告提交證據:租金結算清單一組,結算單中有1張是周再華本人認可簽字,其中3張是合同中指定人員蔣祝珍簽字確認,剩余2017年9月后的是根據出庫單退還單進行的結算,證明被告應付租賃費金額及賠償租賃物。
被告雨潤公司質證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可,因無法確認是否是他們本人簽字。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4、原告提交證據:吳興福出具的出庫單兩份,吳興福在多張出庫單入庫單有簽字,與被告說的原告方補簽的出庫單剛好對應,證明原告方沒有虛假訴訟。
被告雨潤公司質證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被告雨潤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證據。
被告周再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雨潤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簽訂《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由被告雨潤公司蓋章及被告周再華簽字,被告雨潤公司從原告處租賃建筑器材,合同約定租賃物租賃單價為:鋼管0.017元/米/天、賠償單價18元/米,扣件0.014元/套/天、賠償單價7元/套,頂托0.06元/套/天,賠償單價16元/套,承租方指定張大國、蔣祝珍、杜海軍進行貨物清點及簽字,約定租金結算方式及未付租賃費按每天3%支付違約金等內容。合同簽訂后,被告雨潤公司從2013年3月30日至2015年8月23日陸續從原告處租賃建筑器材,并從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4日陸續退還了部分建筑器材,截至目前尚有扣件3574套、鋼管1751.5米、頂托114套合計價值58369元的租賃器材未退還給原告,2013年與2014年由周再華對租賃結算進行簽字確認,2015年至2017年8月31日經蔣祝珍對結算情況進行簽字確認,原告根據在租器材單獨對2017年9月至2019年租金進行了結算,截至2019年被告雨潤公司欠付租金218108元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疏勒縣三福建材租賃站與被告新疆雨潤建筑園林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簽訂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
二、被告新疆雨潤建筑園林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向原告疏勒縣三福建材租賃站支付租賃費218108元、租賃物賠償款58369元及違約金40000元,合計316477元;
三、駁回原告疏勒縣三福建材租賃站對被告周再華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14.32元已減半收取,原告疏勒縣三福建材租賃站負擔241.32元,由被告新疆雨潤建筑園林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9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雙輝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芳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