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閆明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3民初113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10650元及利息
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閆明亮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0203執211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法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執行人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風險告知書。進行了網絡查控銀行存款、車輛、證券及不動產調查,當下被執行人名下無證券、存款及車輛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立民
審判員蘇向彬
審判員朱亞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遲久軼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