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春中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依據為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3605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欠款272330.95元
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長春中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0203執118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風險告知書,同時進行了網絡查控銀行存款、車輛、證券及不動產調查,2021年7月28日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現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證券及備案登記的不動產等財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立民
審判員蘇向彬
審判員朱亞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于源澎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