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案的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及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0203執異7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提出異議請求稱:申請吉林市龍潭區法院追加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2015)龍民二初字第170號《民事調解書》強制執行一案的被執行人,責令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其投入2392萬元注冊資金不實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事實與理由: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經貴院作出(2015)龍民二初字第170號《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應給付申請執行人4586183.09元及訴訟費等,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原告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于2017年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以無財產清償債務推延至今已達三年之久,被執行人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其開辦單位即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11年4月20日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方建發【2011】11號文件作出《關于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升二級資質企業增資請示的批復》同意該公司由三級資質升至二級資質,公司注冊資金由608萬元增至3000萬元,方正縣住建局于同日即2011年4月20日以中國農業銀行進賬單向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注入注冊資金驗資款2392萬元,并經黑龍江平實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黑平實會驗字(2011)第039號驗資報告。申請執行人基于對被執行人二級資質及3000萬元注冊資金實力的信任,才為其承攬施工,而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卻拖欠申請執行人工程款多年不還,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也近三年之久,為此申請執行人懷疑其實力,申請執行法院調取其工商檔案及其賬戶銀行流水等,發現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于2011年4月20日投入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2392萬元注冊資金不實,并沒有到位,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班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基于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申請法院裁定追加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案被執行人,責令其在投入被執行人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注冊資金不實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本院查明,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龍民二初字第170號《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應給付申請執行人4586183.09元及訴訟費等,調解書約定被執行人分三次履行上述標的。該案經(2016)吉0203執54號、(2016)吉0203執426號、(2017)吉0203執57號案件進行執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提供的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商檔案,與辦案法官從方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的原始檔案一致,該份檔案顯示,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為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方正縣建設局)全資設立的公司,其為唯一股東,2011年4月20日,經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方建發【2011】11號文件批準同意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由三級資質升至二級資質,公司注冊資金由608萬增至3000萬,聽證中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認從未向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注入增資款,經查詢方正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尾號3905和方正縣建設局尾號2766流水,未發現該期間的增資款流水
判決結果
追加方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案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劉洪偉
審判員任宏超
審判員華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靳翔宇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