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春中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依據本院生效的(2017)吉0282民初3605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申請執行人執行款221376.55元。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本院立案執行
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長春中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吉0282執1457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通過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被執行人工商總局、互聯網銀行、證券等相關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
3、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消費;
4、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不動產、車輛、理財產品等可供執行財產信息;
5、經周邊調查,被調查人稱被執行人工商登記地無被執行人公司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騰云飛
審判員孔巖
審判員白學遠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郭明偉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