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高野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1996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欠款30862.50元
吉林金龍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與高野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203執918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風險告知書,同時進行了網絡查控銀行存款、車輛、證券及不動產調查。現已經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并扣劃存款1200元給付申請執行人,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的車籍(尚未控制車輛),現被執行人名下無證券、銀行存款及備案登記的不動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馮銳
審判員蘇向彬
審判員朱亞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于源澎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