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鄆城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泰公司)與被告鄆城縣丁里長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丁里長辦事處)、鄆城縣教育和體育局(以下簡稱鄆城縣教體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榮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軍華、被告丁里長辦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樂、被告鄆城縣教體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澤華、王志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鄆城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鄆城縣丁里長街道辦事處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725民初2342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鄆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榮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85863.21元;2、所有涉案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被告丁里長辦事處對外招標建設原丁里長鎮轄區的丁里長鎮盧營小學教學樓綜合樓,原告中標墊資承建。原告承建施工過程中,被告因實際需要把建筑面積調整增加到3842.44平方米,以及按有關部門要求將部分工程原設計無基礎梁建成有基礎梁,變更圖紙,重新返工,工程價格合計增加285863.21元。2017年9月12日本案原告和二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一份,二被告作為共同發包人承擔案涉施工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現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9月18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被告至今尚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結算支付增加變更的的工程價款。
被告丁里長辦事處辯稱,被告丁里長辦事處雖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加蓋了公章,但實際發包人是本案中的另一被告鄆城縣教體局,本案涉及的工程款項如經審理屬實,債務人不應是被告丁里長辦事處。主合同涉有的款項不是由被告丁里長辦事處支付,被告丁里長辦事處不清楚涉案工程的實際建設情況等事項,更不清楚施工過程中變更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根據合同約定,該工程計價方式為固定總價合同,不得變更。如若變更應以合同約定的施工簽證為準,本案中該工程變更沒有施工簽證。
被告鄆城縣教體局辯稱,1.原告與被告鄆城縣教體局之間簽訂補充協議屬實,但對原告所訴稱的建筑面積增加不予認可,對工程價款不予認可。鄆城縣教體局沒有在工程量變更簽證清單中進行過確認,在原告沒有提供結算報告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沒有事實根據。按照原告與丁長街道辦簽訂的建筑施工主合同約定,對工程量的變更應當經過簽證,并且再對工程價款結算時,需要經過審計部門審核通過后進行結算審批,在原告沒有經過以上程序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的情況下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2.原告主張的逾期違約金沒有事實根據,由于原告所主張的工程款沒有經過竣工結算,原告也沒有向答辯人提交過結算報告和審計報告,答辯人不存在故意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所以其違約金請求不應支持。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擬證明:本案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丁里長鎮盧營小學教學樓綜合樓,建筑面積3615.48平方米,合同價款4329761.02元。通用條款26.2約定,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第八項工程變更,約定施工中可以變更及如何確定變更價款。專用條款第12.1.2雙方約定合同價款其他調整因素,包括現場簽證。12.4工程進度款支付約定為: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合同價款的50%,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后付合同價款的30%,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二年后付合同價款的20%。上述合同能夠證明對原告施工的變更增加部分工程款應當予以調整并按相應工程款同期調整支付。2.證明1份,擬證明經被告丁里長辦事處于2017年3月6日確認,原告實際施工增加部分及變更圖紙現場確認工程價款285863.21元。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1份,擬證明案涉工程于2017年9月18日竣工驗收合格,自該日起被告即負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調整增加部分應予以支付,實際建筑面積為3842.44平方米與合同約定的面積增加了226.96平方米。
上述證據,經被告質證,被告丁里長辦事處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案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該工程的計價方式為固定總價,如果變更,需進行規范的施工簽證;對證據二的證明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僅是因鄆城縣丁里長街道辦事處不是實際發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鄆城縣教體局和施工單位榮泰建筑的要求開具的證明,但該證明并不能作為規范的施工簽證予以認可變更工程量;對證據三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恰恰反應出鄆城縣丁里長街道辦事處不是實際發包人,未在質量驗評單位處作為建設單位進行簽章確認。
鄆城縣教體局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原告的證明目的提出異議。合同通用條款第23.1條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該工程是經過招投標程序進行的發包,發包建筑面積和工程價款是固定價,對于超過建筑面積合同約定的部分應當由雙方進行約定處理,不是按照原告來主張的計算處理。第25.3條約定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計算。通用條款33.1條約定竣工結算應當由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涉案工程原告只是提交了主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資料并沒有提交變更、增加工程量的簽證資料,所以不認可原告主張的工程量增加。專用條款1.13條對工程量清單出現錯誤時是否調整是不允許調整。專用條款10.4.1條約定對估價的變更以施工過程中變更簽證為準。專用條款12.1條約定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現場簽證,本案中不存在二被告進行現場簽證的證據。專用條款14.2約定竣工結算審核,由承包人制作的竣工結算報告經審計部門審核通過后30日內審批,這就說明工程價款的增加應當經過審計部門審核。對證據二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提出異議,鄆城縣教體局不認可證明的內容。重新返工也應當按照主合同約定執行,建筑面積的調整以及工程差價的計算也應當經過正常程序和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在丁長街道辦否認是發包人的情況下該證明不宜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使用。對證據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工程造價的總價款執行的是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是432.9761萬元,該價款為不變價,工程竣工驗收并且已經使用也屬實。
丁里長辦事處為證明其辯稱,提交了以下證據:1.鄆城縣丁里長鎮盧營小學教學樓綜合樓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復印件),擬證明鄆城縣丁里長辦事處(原鄆城縣丁里長鎮人民政府)不是實際發包人。
上述證據經原告質證,原告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沒有異議,但不同意丁長辦事處的證明目的,二被告系案涉工程的共同發包人,應當對案涉款項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
上述證據經被告鄆城縣教體局質證,鄆城縣教體局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經對方當事人質證,除被告鄆城縣教體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明的內容有異議外,對其它證據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明,系被告丁里長辦事處出具,被告丁里長辦事處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庭審后,本院就涉案工程圖紙向其設計單位鄆城縣建筑設計院進行了調查,證實涉案工程由鄆城縣教體局委托其設計,面積以圖紙設計為準。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鄆城縣建筑設計院受被告鄆城縣教體局的委托,于2016年10月設計了丁里長盧營小學教學樓綜合樓,建筑面積為1921.22m2×2。原告榮泰公司與被告丁里長辦事處于2016年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丁里長辦事處(原鄆城縣丁里長鎮人民政府)為發包方,承包方為原告,工程為丁里長鎮盧營小學教學樓綜合樓,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招標文件及施工圖紙所含內容,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建筑面積為3615.48m2,開工日期為2016年11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7年3月30日,合同價款為4329761.02元。該合同通用條款23.1條約定招標工程的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25.3條約定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6.2條約定本通用條款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同期調整支付;31.1條約定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予以確認;33.1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專用條款1.13約定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為不允許調整;10.4.1約定工程變更以施工過程中變更簽證為準;12.1.2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①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②現場簽證;③雙方約定的其它因素;12.4約定工程竣工經上級部門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合同價款的50%,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后付合同價款的30%,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二年后付合同價款的20%;14.2約定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為承包人竣工結算報告經審計部門審核通過后30日內審批,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為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后30日。2017年3月6日,被告丁里長辦事處出具證明1份,內容為:丁里長鎮盧營小學教學樓、綜合樓原設計面積3615.48m2,后呈送鄆城縣審計局(鄆審投報【2017】13號),并在鄆城縣建設工程交易公司的監督下,由山東龍信達咨詢監理有限公司菏澤招標代理分公司組織招標(項目編號:SDLXDHZ-SG-161119),有榮泰公司中標,中標價4329761.02元(見中標通知書);后因實際需要由縣設計院把建筑面積調整為3842.44m2(見施工圖紙),因此造成工程差價271798.21元;另綜合樓、教學樓、獨立基礎、承臺ZJ6、ZJ7圖紙未顯示有基礎梁,縣教育局校管辦張文法主任要求:變更圖紙,重新返工。后返工時鎮政府陳海申鎮長到現場確認(工料費14065元,見附頁)。實際施工與合同差價共285863.21元。2017年9月12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了《丁里長鎮盧營小學教學樓綜合樓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內容為: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鄆城縣丁里長鎮人民政府”現更改為“鄆城縣丁里長人民政府(即被告丁里長辦事處)、鄆城縣教育局(即被告鄆城縣教體局)”,合同中涉及發包人亦相應進行調整;原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改為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支付合同價款的50%,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年后,再支付合同價款的30%,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二年后,付清項目的全部工程款。2017年9月18日建設單位被告鄆城縣教體局、監理單位鄆城縣建設工程監理中心、設計單位鄆城縣建筑設計院、施工單位榮泰公司對丁里長鎮盧營小學教學樓綜合樓進行驗收,出具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該證書載明建筑面積為1921.22×2m2即3842.44m2,工程造價為432.9761元
判決結果
被告鄆城縣丁里長街道辦事處、鄆城縣教育和體育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山東鄆城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863.2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88元,減半收取計2794元,由被告鄆城縣丁里長街道辦事處、鄆城縣教育和體育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文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孫元昌
書記員史冬冬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