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據解除申請人陳申景的申請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20)魯1725財保7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劉寶兵在被申請人山東鄆城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鄆城福樂養老公寓有限公司應領取的執行案款20000元限額內予以凍結。解除保全申請人陳申景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劉寶兵在被申請人山東鄆城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鄆城福樂養老公寓有限公司應領取的執行案款20000元限額內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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