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山東鄆城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泰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胡云長、菏澤哲眾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哲眾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7民終24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山東鄆城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云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8382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榮泰公司申請再審稱,1.榮泰公司是御和苑住宅南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與發包人山東世元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簽訂后,在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榮泰公司將工程中所涉勞務依法分包給哲眾公司,并與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哲眾公司是本案所涉建設項目勞務分包人,胡云長系該公司員工,在該公司從事木工工作,與榮泰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榮泰公司依法將案涉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及條件的分包人,依法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2.胡云長與哲眾公司之間存在勞務或勞動合同關系,所受傷害應當適用工傷的相關規定。胡云長受傷后亦是哲眾公司承擔的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胡云長與哲眾公司的人身傷害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胡云長直接起訴明顯不當。二審法院判決榮泰公司承擔責任后,再另行追償沒有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胡云長提交意見稱,1.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榮泰公司系案涉建設工程的承包施工單位,負有確保工程安全施工的法定及合同責任。為逃避其應向胡云長承擔的賠償責任,榮泰公司在原審中提交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此前,胡云長及工友從不知曉哲眾公司的存在。上述合同顯示簽訂時間是2018年7月15日,經工商查詢,哲眾公司名稱申請核準時間是2018年10月29日,注冊成立時間是2018年10月30日?!督ㄔO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顯然系偽造。2.榮泰公司在二審中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由明確認可,并無異議,現在又主張適用工傷的相關規定,其不法目的昭然若揭。綜上,榮泰公司的再審申請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鄆城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范翠真
審判員杜磊
審判員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張俊峰
書記員王福梅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