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伊犁志成興型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22執233號執行決定書,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志成興型材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新4022執異5號
判決日期:2020-11-08
法院: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稱,請求:1.依法撤銷(2017)新40民終676號民事判決書的生效證明;2.申請審查期間中止對(2017)新40民終67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解除對本案被告的失信處罰。事實與理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7)新40民終676號民事判決書,未向異議人送達,該案送達回證上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的簽字,故該判決書未生效。故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生效證明沒有事實依據,剝奪了異議人的上訴權。
本院查明,2017年1月16日,原告伊犁志成興型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建剛、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伊犁鴻鉅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伊寧市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6)新4022民初1528號民事判決。因被告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伊犁鴻鉅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伊寧市分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7年6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7)新40民終676號民事判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認為其未收到二審判決書,該判決未生效,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并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民事上訴狀、授權委托書、送達回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七份證據復印件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黃冠
審判員李麟善
審判員木哈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汪白云
判決日期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