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上訴人伊犁博泰食品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縣人民法院(2018)新4021民初11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博泰食品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40民終697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縣人民法院(2018)新4021民初113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778元,退還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46263元,退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59515元
合議庭
審判長王欣
審判員阿依努爾
審判員王帷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雪飛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