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鄭爐華因與被上訴人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鉅公司)、被上訴人伊犁百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信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2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爐華與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伊犁百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40民終295號
判決日期:2020-03-19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鄭爐華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鴻鉅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其為百信公司職員,在涉案工程中的行為代表百信公司;2.涉案工程質保期為五年,鴻鉅公司陳述該工程于2013年10月16日驗收,百信公司在2018年6月23日已提前償還7萬元,剩余19361元為質保金而非民間借貸,鴻鉅公司要求按24%的利率計息沒有法律根據,一審法院混淆了質保金與民間借貸的概念,判決結果錯誤;3.其出具承諾書的性質為保證行為,涉案工程的質保金付款方為發包方;4.鴻鉅公司至今未交付涉案工程的施工資料,百信公司有權拒付余款19361元。
鴻鉅公司辯稱,盡管其未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即百信公司向其支付89361元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利息59216元,并支付19361元自2018年8月16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息)。
百信公司辯稱,同意鄭爐華的上訴請求,百信公司欠鴻鉅公司質保金19361元屬實,鄭爐華系其職員,鄭爐華向鴻鉅公司出具欠條和承諾書的行為受其委托,與鄭爐華無關。同意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項及利息。
鴻鉅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鄭爐華、百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9361元;2.鄭爐華、百信公司承擔工程款89361元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的逾期利息59216元(按年利率24%計息);3.鄭爐華、百信公司承擔工程款19631元自2018年8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鴻鉅公司與百信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工程名稱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直屬第一中學學生餐廳、宿舍綜合樓,工程范圍為施工圖紙設計范圍內的全過程施工、包工包料,土建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質保期為五年、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質保期為兩年,合同價款5312048元。2016年1月6日,百信公司確認已付鴻鉅公司工程款5922687元,應付工程款89361元。2018年6月23日,鄭爐華出具承諾書,承諾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拖欠鴻鉅公司的剩余工程款,如不付清,按所欠款時間計算貸款利息12%的雙倍利息付款,所欠款項與百信公司無關,由其本人承擔。一審法院認為,鴻鉅公司與百信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各方均有約束力。鴻鉅公司已按約履行施工義務,百信公司欠付工程款89361元,扣除已付70000元,還應支付鴻鉅公司19361元。對于鴻鉅公司主張鄭爐華、百信公司承擔工程款89361元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按年利率24%計息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證實該款項的具體付款時間,雙方對此亦無約定,故不予支持。對于鴻鉅公司主張鄭爐華、百信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9631元自2018年8月16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計息的訴訟請求,因涉案承諾書對未付工程款的付款時間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故予以支持。因鄭爐華承諾訴爭款項由其個人承擔,與百信公司無關,故本案債務承擔主體是鄭爐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鄭爐華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鴻鉅公司工程款19631元;二、鄭爐華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鴻鉅公司自2018年8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1963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三、駁回鴻鉅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2元,由鄭爐華負擔。
經本院二審審理,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2614號民事判決;
二、伊犁百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61元及利息(以19361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計算);
三、駁回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4元,合計426元,由伊犁百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6.5元,新疆鴻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19.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英奇
審判員王帷嘉
審判員王泉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馬芙蓉
判決日期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