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鹽城市永安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永安公司)與被告射陽縣海王禪寺大佛管理委員會(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大佛管委會)、江蘇省射陽縣海王禪寺(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海王禪寺)、上海逸養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逸養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建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庭、王平,被告大佛管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新文,被告海王禪寺的負責人吉學舉,被告逸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熠昊、戴琦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