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瓊海嘉積裕華鋁材總匯(經營者王運菊)(以下簡稱裕華鋁材總匯)訴被告瓊海榮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泰實業公司)、瓊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市建筑工程公司)、雷大弟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裕華鋁材總匯(經營者王運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祝亮,被告榮泰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延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鴻亮、雷大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市建筑工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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